周五. 4 月 26th, 2024

消费者购买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后,能否实现顺利退货,既关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是跨境电商从业者提高自身竞争力,赢得消费者的重要因素。

海关对跨境电商退货的监管以《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以下简称“194号公告”)为基础,进口退货方面由《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作了进一步细化,出口退货方面则有《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为规范跨境电商出口退货保驾护航。

为进一步畅通退货渠道,塑造跨境电商进出口的完整闭环,同时呼应企业开展相关业务的现实需求,本文将重点针对跨境电商网购保税零售进口和特殊区域出口业务领域,从进口和出口两个角度谈退货相关事项,为消费者、跨境电商相关企业提供指引。

跨境电商网购保税

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指引

近年来,海关不断创新完善退货监管措施,允许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对“1210网购保税进口”方式进口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原验放海关发起退货申请,跨境电商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须验核退货商品是否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对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退货能否顺利完成关系着税款征收及消费者个人年度额度的调整。为进一步畅通退货渠道,促进行业发展,45号公告将原194号公告规定的退货时间节点“海关放行之日”明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放行之日,并将30日退货运抵操作时间调整为“30日内申请,45日内运抵”。即根据最新的公告要求,如发生退货,退货企业须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请,并将退货商品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运抵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区域(中心)”〕,首次明确将194号公告中的退货“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细化为“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如图1所示)。

根据194号公告,退回的商品须符合二次销售要求。为突出跨境电商相关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跨境电商企业应对退回商品是否符合二次销售要求明确相应标准,并做好品控。对于完成退货入区域(中心)的商品,海关对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如图2所示)。

随着跨境电商出口业务量的持续增加以及全球疫情大流行,商品滞销、消费者退货等因素催生了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退货需求。为打通各种形式的出口退货通道,海关总署全面推广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通过建立安全高效的退货渠道打造跨境电商出口及退货的完整闭环。下文将简要介绍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商品的退货事宜,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应注意退货流程及相关规范性要求。

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商品退货指引

本文所称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有以下两种形式:

1

“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

(以下简称“1210包裹零售出口”)

是指将商品存入区域(中心),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销售后,在区域(中心)内打包并离境送达境外消费者的模式。

2

“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

(以下简称“1210出口海外仓零售”)

即将商品出口报关进入区域(中心)完成理货、拼箱后,批量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零售后再将商品从海外仓送达境外消费者的模式。

需注意,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及退货本身不存在地域限制,但是按照风险可控、有序推进的原则,“1210出口海外仓零售”的出口及退货业务目前仅允许在国内综保区和经批准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特殊区域内开展,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01 

海外仓零售数据存储在境外,监管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监管,将其限定在有跨境电商发展基础和监管经验的综合试验区,能够发挥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的作用,形成监管合力。

02 

为更好地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关于优先支持综保区发展的要求,以及为推动1210进口政策在综保区的早日全面适用,从而作出的在综保区内先行探索跨境电商业务这样一种专门安排。

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商品需要退货的,退货企业应自该商品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退运。退货商品不得是国家禁止进境的货物、物品,且应符合国家检验检疫有关要求。根据规定,退货企业必须已在海关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并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能够主动向海关开放生产作业系统,同海关账册系统联动印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为保证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商品退货管理的规范有序,企业应提前申请设立账册并按照不同账册类型实施严格退货管理——“1210包裹零售出口”商品退货,应退回原跨境电商出口账册;“1210出口海外仓零售”商品(包括消费者正常原因或滞销商品)退货,应退回原海外仓账册。此外,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的商品退货,可按规定流转至区内其他保税物流账册,海关按照现行规定实施保税监管。具体的退货流程因出口形式的不同略有差异。

企业需要对“1210包裹零售出口”商品开展退货的,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退货单》(以下简称《退货单》)。在《退货单》放行前,应将退货商品存放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专门区域。退货商品应具有可核验的标识,以便海关抽查核验。退货企业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关查验无误后退货商品可按规定运抵原区域(中心),原区域(中心)的跨境电商出口底账相应核增(如图3所示)。

“1210出口海外仓零售”的商品若需退货,区域(中心)内企业需要向海关申报保税核注清单,根据保税核注清单数据归并生成进口报关单/进境备案清单。对出口海外仓的商品退货在海关查验环节享有优先权。退货商品对应的进口报关单/进境备案清单审核放行后,对应区域(中心)的原海外仓出口底账相应核增(如图4所示)。

特殊区域出口退货的商品主要有两种流向:

 01

退回原区域(中心)后需复运出境,企业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进境入区手续,在区内对退货商品在保税状态下进行仓储、分拣打包、加贴标签及运单等处置并复运出境。

02 

需退运至境内区外的商品,如不涉及退税或者能够提供税务部门未退税证明、退税已补税证明,经审核为原出口电商商品、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且属于因品质或规格原因退回的,准予复运进境并可不征税办理出区进口至境内区外的手续,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

退货渠道的畅通与否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对跨境电商模式的购物体验以及复购率的高低,关系到跨境电商企业未来的发展空间,在宏观层面还会对国家跨境电商政策能否稳步推进、扩大实施产生影响。

对于需要退货的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消费者或有关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站在跨境电商企业的角度,则必须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按照监管规定进行操作,应告知消费者或有关企业将退货商品寄回原区域(中心);相关监管部门需要根据职能持续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加大对退货包裹的查验力度,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发展。

作者:朱昉 须捷 李涛 贺腾 秦途捷 徐菲 冯晓鹏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相关阅读】:

1.跨境电商进出口监管模式对比分析(1210、9610、9710和9810)

2.跨境电商1210网购保税进口及特殊区域出口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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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U 137234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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