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三. 5 月 8th, 2024

2021年中国“十四五”开局起步,知识产权强国迈向新的征程。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该如何保护,是否有办法化被动为主动,如何快速有效维权?

带着这一系列问题,广东商标协会联合广东商标品牌研究院、商标维权援助服务中心、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11月23日在广州共同举办了一场“互联网领域的商标保护与维权沙龙”,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互联网企业法务、律师等齐聚一堂,围绕互联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热点、企业品牌保护策略等问题进行分享,共同研讨互联网行业商标侵权维权保护新思路。

新快报记者郑志辉

热点话题1

为何商标民事侵权的判定标准近年出现较大转变?

中国互联网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专家顾问邱永清在主题分享中指出,互联网环境下产生了许多新型商品或服务,导致网络环境下的混淆使用情形愈来愈多,同时商标借助网络表现出的使用形式多样化,让商标侵权判断更加复杂。实际上,从我国各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对相关案件的审判结果来看,对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也发生了不小的转变。

《参考消息》是我国一份知名报纸媒体,早在1999年就获得核准注册。福建博瑞网络公司在其经营的安卓网上向网民提供名为“参考消息”的资讯类APP。对这宗商标侵权案,法院认为,博瑞公司与参考消息报社宣传内容类似,消费群体相关,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类似商品,属于侵权使用。

而在另一宗“滴滴打车”商标侵权案中,虽然原告方的睿驰公司是第35类和第38类“嘀嘀”和“滴滴”文字商标的权利人,但法院认为,从标识本身看,“滴滴打车”图文组合标识具有较强显著性,与睿驰的文字商标区别明显;且睿驰所称其商标涵盖的商务和电信两类特点,均非“滴滴打车”服务的主要特征。此外,考虑到两种图文标识在实际使用时亦难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睿驰的诉讼请求。

邱永清解释说,从商品或服务类别看,网络经营行为可能同时符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多个群组的特性,故在判断被诉侵权标识对应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时,应当重点考察该主体所提供的具体经营业务的法律性质。其次,从商标性使用行为的认定标准看,若被诉侵权行为无法起到识别商标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的,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热点话题2

互联网商标认定标准:谁先谁红谁正确?

在以往的商标侵权案实践中,常见的商标“混淆误认”,是消费者误以为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来自先商标使用人。这种情形下,后商标造成的混淆或误认往往是为了“傍名牌”、攀附商誉,拥有更高知名度、市场地位的前商标属于应受保护一方。

不过,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关永红分享的是另一种特殊情况: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

关永红说,当经营实力、商誉处于强势地位的在后商标使用人,使用了与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志,并使之具有较高知名度,从而造成消费者误认为先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后商标,或与之存在某种经济联系,这就是一种反向混淆状态了。这种情形下,谁才是侵权一方呢?

关教授介绍说,2013年《商标法》修订时,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立法变化,强调了商标侵权认定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且应当考虑请求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

以2018年的“MK”案为例,当时的二审法院认为,被告的外国品牌手袋公司,其主要使用的商标为“MICHAELKORS”,且涉案商标与原告公司(澄海建发手袋工艺厂)1999年获准注册持有的商标(MK)具有在市场上共存的可能性,并不会当然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关教授评论说,在“MK”案中,法院的判决,正是从相关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尊重相关消费者已在客观上将商标区分开来的市场实际,而不是把被诉侵权标识的知名度作为混淆可能性的考量因素。

热点话题3

网络直播中的商标权保护与侵权认定

广州探途网络公司法务及政府事务总监叶意重点关注当前正处于高速发展的网络直播行业。她提出,网络直播业务包括销售、推销、技术提供等多种形式,其行为内容也直接影响相关业务的商标类目选择。网络经营者应当着眼于业务活动的实际使用范围,在品牌保护规划时考虑跨类保护。

此外,她还表示,网络直播业务正在逐步摆脱传统业务的开展基础,成为一种新兴、独立的业务形式,与传统服务存在较大差异,进而稀释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可能性。因此,在判断网络服务与线下传统服务是否构成近似时,也应当更为谨慎。

作者 UU 137234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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