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电子商务行业作为21世纪新的经济形态,迅速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疫情三年来,我国的直播和电商模式更是迎来了全面的爆发,成为全球经济发展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但是疫情三年来,全国大部分省市都存在财政赤字的情况,财政收入不能满足政府支出或达不到预期目标时,依法征税是增加财政收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随着财政赤字的寒冬来临,各个电商企业的寒冬也已悄然来临。
之前,雪梨、林珊珊、薇娅、平荣等大主播皆因偷逃税一个接一个倒下,多地税务局也依法查处了多起电商企业偷税漏税的案件并予以公开。这也进一步说明了电商行业已被税务部门列入了重点监管的对象。各地税务局已开始用大数据稽查,税务问题逐渐成为了电商卖家们绕不开的痛点之一。电商企业财税合规势在必行。各大商家朋友们尽早做好自己的税务自查和规划,以备不时之需。
电商行业发展至今,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各种不合规现象,诸如不做税务登记、虚假申报、不记账内收入等企业乱象仍时有发生。
不过,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金税工程的建设推进以及税务稽查常态化等等,电商行业再想偷逃税款已经行不通了,合规之路是未来必然趋势。
一、定义与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二、针对电商行业的财税法规
1、经营身份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 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必须依法纳税不管是个人还是团队,今后代购以及微商都必须依法纳税,偷税漏税的话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刷单的监管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严禁“刷好评”、“删差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简单来说就是禁止“刷好评”、“删差评”,否则最高罚款50万!
3、大数据监管
《电子商务法》也明确规定,电商平台应保留至少3年的交易数据,并会在需要的时候展示给税务机关。电子商务平台的税务稽查与传统税务稽查手段不同,因为全部交易均在平台上完成,而平台自身为了合规,对税务部门的配合又是无条件的,这就使得税务部门可以轻松取得各平台交易的线上数据。
电商企业的优势和软肋都是大数据,税务机关通过外围调取数据就足以获得相关稽查证据,所以企业在进行合规管理时,一定要结合企业自身特点,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的原则,随时自查,避免在“以数治税”的背景下,被大数据出卖,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对于电商企业而言,想要拥有更加长远的发展,需要尽早实现税务合规。同时,也需要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清理和自查自纠,因为一旦发生税务稽查问题,翻旧账恐怕是必不可免的。
电商行业企业,要在依法推动其发展的基础上,加大税法遵从宣传和辅导力度,引导其依法合规地处理涉税业务;同时通过定期将企业的纳税申报数据与互联网数据和第三方数据等外部数据作比对、让电子商铺自主报备、抽查电商平台的销售数据等方式,及时排查企业的涉税风险。
四、押金管理
不得无故拒退押金《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以后再无“订了就不给退”的霸王条款了!
五、恶意转变费用实质
许多电商企业将收取的cpc、cpm、cpa等形式的营销推广费用、竞价价排名费作为信息技术服务大类中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有意回避明显性质业务实质。电商之所以不计入费,一方面规避法的约束,另一方面逃避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因为属于服务的都要以计费销售额的3%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电商企业如果将这些具有性质的支出进入技术服务费,就势必在税前扣除方面也无限制。而宣传费需要限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为没有进入业务宣传费,孕育着较大的税务风险。”
六、虚开发票、骗取税收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跨境电商按规定向海关完成各项备案、申报手续后便可享受增值税出口免税政策。
大部分电商企业不符合上述要求,电商企业为追逐利益,无视这些政策扶持,通过隐瞒收入逃避企业所得税。甚至为了以较低价格从其他企业购得货物,又想去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会通过第三方虚构交易方式取得发票,用来进项抵扣,存在偷逃税甚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
相较于传统行业企业,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在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等方面已经给跨境电商企业越来越多的政策优惠,企业税负已经大大降低。在企业经营合规方面,需要将一些政策进行综合运用,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税收红利。
七、虚假夸大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八、隐藏收入
不少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为了逃避高额税负,故意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收汇到境内个人账户,在收入进个人账户后,也一般不按照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是典型的偷税行为,未来会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01条(一)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金融监管
许多跨境电商公司因为业务性质,均在香港设立壳公司,用于收取境外业务款项。实际上,这种做法不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也没有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操作。
银发【2018】16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通知所称的非自然人客户,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其他账户,包括他人的支付账户、本人或他人的银行账户;其他的银行账户,包括本人或他人的银行账户。
因此,对于电商企业来说,注重日常经营的合规性,做好企业内控合规已经十分必要,不能再存侥幸心理。企业应当积极展开自查自纠,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主动补缴税款,争取取得更好的效果。企业的税务申报人员要及时了解国家对本行业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优惠政策,切实为企业合法降低税负,而不是按照惯例地做法,一成不变地让企业走在偷逃税的边缘。要清楚地知道,在大数据时代,国家的征管方式已经从“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转变,作为企业,更要有与时俱进的想法和做法,做一个依法合规纳税的经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