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说好“到付”,收货人不付运费怎么办?
快递及物流服务过程中,经常有约定运费到付的情形。很多时候收货方对于支付运费都没有异议,但如果收货方拒绝支付运费,物流公司应该向谁主张运费呢?
基本案情
乙公司向甲公司采购了一批货物,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由甲公司代办运输,运费由乙公司承担。
甲公司与某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将该批货物发往乙公司,合同约定运费18000元,支付方式为到付。
后物流公司按约将该批货运送至乙公司所在地,并交付给了乙公司。但是,甲、乙公司因货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均拒绝向物流公司支付运费。无奈之下,物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公司共同支付运费18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物流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并予以交付,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支付物流公司相应的运费。
因甲公司与物流公司约定运费的支付方式为“到付”,物流公司作为托运人亦明确表示根据行业惯例,“到付”指的是由收货人支付运费,即甲公司与物流公司的运输合同约定由收货人即乙公司向托运人支付运费,但本案中,乙公司明确拒绝支付运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故应由甲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运费18000元,而甲公司则可根据与乙公司在购销合同中就运费的约定,向乙公司另行主张该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物流公司运费18000元,驳回物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合同具有相对性,约束当事人双方。虽然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履行义务,但如第三人拒不履行该义务,仍应由债务人来继续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为托运人甲公司和承运人物流公司,收货人为乙公司。约定“到付”的情况下,虽然按照行业惯例是运费由收货人承担的,但在收货人拒绝支付运费时,物流公司应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向托运人主张。
02
借条不签真实姓名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
许某和辛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4月21日,辛某以资金短缺为由向许某借款10000元。后许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辛某10000元,并在微信转账说明中备注为借款。辛某在与许某的微信聊天过程中拍摄借条一份发送给许某,借条记载内容为:“借条 今向许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借款利息年化12%,立此为据。借款人:辛某甲 身份证:3XXX……”。后许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经查,辛某虽向许某提供了身份证号和借条,但借条中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与辛某微信账号注册的姓名与身份证号不一致,均系辛某伪造。
争议焦点
辛某向许某出具的借条未签真实姓名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许某于2021年4月21日向辛某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转账10000元,并在转账说明中备注借款,对借款交付的事实应予以确认,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关于借款利息,虽然辛某向许某发送的借条照片的借款人署名及身份证号信息与公安户籍信息查询结果不一致,但其借条载明的借款数额及利息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许某要求按照借条约定计算利息,应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许某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中,基于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并署名的信赖,出借人出借款项时往往不苛求借款人向其出示身份证,借款人往往也不主动向出借人出示身份证,可能存在借款人出具的借条署名与其真实身份信息不一致的情况。等到借款不能按期偿还,出借人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借款人出具借条上的署名及身份信息不是借款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本案中,虽然辛某向许某发送的借条照片的借款人署名及身份证号信息与公安户籍信息查询结果不一致,但许某向辛某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转账,在转账说明中备注借款,可以认定借款事实。辛某应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责任。
来源:透视社综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山东高法”公众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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