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斗门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具体信息如下: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的珠海市斗门区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示证检查,当事人的生产车间为停产状态。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在该公司一楼1个临时成品仓库、二楼的2个成品仓库内,均存放有统一规格成箱包装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非灭菌)”。
该产品的外包装上印有:“产品名称:一次性医用口罩(非灭菌);生产日期:见内包装合格证;有效期限2年;制造商:珠海市斗门区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XXXX。”等文字。该包装箱内装有40盒一次性医用口罩,每盒产品均标有:“一次性医用口罩(非灭菌),执行标准YY/T0969-2013,平面型挂耳式 175X95mm,规格:5包/盒(10片/包),50片(3层),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粤食药监械生产许XXXXX,医疗器械注册编号:粤械注准XXXXX,产品技术要求编码:粤械注准XXXXX。”等文字、图案。每盒内有5小包医用口罩(10片/包),每一小包中放置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均为“2022年3月3日”,与实际生产日期不一致。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非灭菌)”,共生产564箱(40盒/箱,50片/盒,共1128000片),生产成本0.0269元/片,合计总生产成本30343.2元。上述批次、规格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非灭菌)”所标示的生产日期均为“2022年3月3日”,与实际生产日期不一致。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50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范医用口罩质量的典型案例。珠海市斗门区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虚标医用口罩的生产日期,弄虚作假,缺失企业诚信,现在我国正在全力抗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医用口罩是现在的必需品,虚标生产日期会误导医用口罩的使用期限,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查处虚标医用口罩生产日期违法行为,使不守信的市场主体无机可乘,为信用资本的有序运行提供良好的法制基础,使守信的企业得到可靠的保护,用法制来研制,监督,督促企业建立企业诚信文化,有助于规范我市医疗器械市场秩序,营造合法经营、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