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林洁 通讯员 曾洁赟 罗洁)日前,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据介绍,本次发布的10个案例,内容主要涉及跨境投资、跨境贸易、跨境继承,保护香港“老字号”和自然人肖像权益,以及依法确认香港法院法律文书等,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经营、创新、创业,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司法规则衔接、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服务和保障的生动实践。
在香港黄道益活络油公司诉深圳黄道益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香港黄道益活络油公司的创始人为香港人黄道益,并于2004年在内地取得 “注册商标”。深圳黄道益公司成立于2013年,自2005年起在各商品类别申请注册了大量“黄道益”商标,经营“黄道益”医用退热贴、“黄道益”鱼油软胶囊等保健产品和沱茶等。
香港黄道益活络油公司认为,“黄道益”三字具有高度显著性。深圳黄道益公司将与香港黄道益活络油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和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要求深圳黄道益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深圳黄道益公司成立于2013年,综合考虑“黄道益活络油”商品进入内地市场的时间、深港两地商业来往便捷频繁以及香港黄道益活络油公司字号和商标的较高知名度等情况,深圳黄道益公司应当知晓香港黄道益活络油公司及其注册商标,明显具有攀附香港黄道益活络油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香港居民郭某城诉广州合美公司肖像权纠纷案中,郭某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知名演员、歌手。自2019年起,广州合美公司未经郭某城的许可,使用郭某城的肖像进行网络及线下的营销,使公众误以为郭某城与广州合美公司之间有代言关系。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肖像权的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故本案应适用内地法律。广州合美公司未经郭某城许可使用其具有一定公众识别度及商业价值的肖像进行营销宣传的行为,误导公众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代言合作关系,系对郭某城肖像权的侵害,广州合美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郭某城虽未能证明广州合美公司因该侵权行为实际获利,但其身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社会公众人物,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广州合美公司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考虑到郭某城的社会知名度、广州合美公司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影响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在报纸及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对于精神损害,广州合美公司在使用郭某城肖像过程中,未丑化其形象,故法院未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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