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向大家分享这样一个案例:
L女士在G县A镇有合法承包地,种有景观树木七十余棵。近期,A镇城乡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发出告知书,称A镇为打通某主干道公路,因L女士承包地上种植景观树木,无法施工,严重影响和阻碍施工建设,损害群众利益,要求L女士限期处置树木,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树木进行砍伐,将组织人员、机械进行砍伐。
随后,A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将L女士种植的树木全部砍伐清除。后L女士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知悉,涉案土地并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手续。本案中,L女士作为该行政诉讼的原告,A镇政府作为被告,由该地区基层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承包地上树木的强制清除行为违法。
原告L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会议记录,证明原告系涉案土地诉讼人、主体适格;
2、告知书,证明A镇城乡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发出告知书要求原告处置树木;
3、照片一组,证明被告组织砍伐树木的行为、砍伐前后现状;
4、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5、G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答复书,证据4、5证明涉案的土地尚未征收。
原告L女士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用地等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手续。被告在涉案土地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形下,强制清除地上林木,占用土地,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A镇政府辩称:被答辩人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清除树木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其行为符合公共利益和民生福祉的迫切需要,符合人居环境整治的工作要求,也符合土地利用的建设规划,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所适用的法律错误,被答辩人的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情况反映》、《关于立即对A镇环境进行整治的建议》、《某社区向A镇党委、政府请求解决主干道贯通和下水道排污问题》、某社区居委会的申请书、某社区居委会的会议记录及表决情况;
2、被告与原告现场沟通、协调的照片;
3、A镇某文件;
4、施工前涉案土地的现场照片及卫星显示图;
5、A镇城乡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发出的告知书;
6、施工前后的现场照片;
7、该省某文件、G县某文件;
8、《关于G县L女士反映问题暗访情况的报告》。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A镇人民政府以原告土地上的树木影响人居环境为由予以清除,系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强制行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履行了相关程序,只有书面告知行为,故被告清除原告树木的行政行为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判决A镇人民政府对原告L女士承包地上树木的强制清除行为违法。
现L女士依据判决向相关部门申请违法占地查处,要求A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承担违法占地、清除树木的法律责任并对其进行赔偿。
在大家收到行政机关送达的行政强制行为告知书时,切记要保持冷静,切不能以暴力方式进行维权,可以及时拨打110报警并录音,留存相关证据,并及时寻求律师进行必要的法律指导及救济,以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