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三. 5 月 14th, 2025

针对跨境券商展业中的数据安全,有必要结合其业务特点、风险及监管现实予以进一步分析,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动业务的高质量发展。

去年底以来,证监会对跨境券商利用互联网平台展业所引发的金融安全、数据安全,包括国家核心金融数据、地方或行业重要金融数据及用户不同等级的金融数据或用户个人敏感信息安全等问题,展开相关整治工作及效果分析。

下一步还需提升监管工作的敏捷度与精准度,做好监管联动与监管协同。一方面确保对新业态的审慎包容有序监管,避免多头监管、重复监管、失序监管,致使监管效能低下,监管对象失能;另一方面也做好对那些冠以新业态形式而实质上从事非法业务或长期处于“灰色地带”业务经营者的敏捷型、精准化监管,及时发现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业务变形、行为变质、风险失控。

此外,在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还需要涵盖国内经济体制与国际经济体制的一体推进与共同发展,尤其是在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及相关市场建设与运行上,更需要做好国内国际两种资源的有序衔接与合作。

具体到跨境资本市场的监管上,证监会对跨境券商展业的监管态度和措施明确有力,按照“有效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的思路:一是依法取缔增量非法业务活动。禁止招揽境内投资者及发展境内新客户、开立新账户。二是妥善处理存量业务。为维护市场平稳,允许存量境内投资者继续通过原境外机构开展交易,但禁止境外机构接受违反我国外汇管理规定的增量资金转入此类投资者账户。以此有效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稳定,坚决重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的监管态度和力度。

这类措施对有效规避跨境券商在经营中存在的外汇风险十分重要,有助于避免对境内的金融、货币管理秩序带来负面影响,对促进相关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且有利于维护金融数据与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值得关注的是针对跨境券商展业中的数据安全,有必要结合其业务特点、风险及监管现实予以进一步分析,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动业务的高质量发展,唯有高质量发展才能夯实安全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跨境券商展业挑战监管能力

1.挑战金融安全

跨境券商展业的特点在于,拥有境外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牌照,但不具有境内券商牌照,因此不受我国相关部门监管,利用国外宽准入、国内难监管的疏漏,规避监管,牟取利益最大化,利用互联网平台为境内投资人提供跨境金融服务,开展跨境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衍生业务,长期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我国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经营证券业务或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不具有境内券商牌照的跨境券商在我国境内从事相关经营业务,实质上是违反我国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资本非法外流、金融数据泄露等安全风险。

为此,需要明确跨境券商在我国境内展业,或者我国证券公司在境外展业,并将其境外业务与境内业务相关联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加强跨境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以敏捷和精准的监管来促进跨境券商展业的发展,并非简单地放而不管或者管而不活。

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广义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若跨境券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放任国内资本流到境外资本市场,国内金融防火墙会出现漏洞,国内企业很难从金融市场获得足够融资,可能会导致国内实体经济和产业出现空心化。

涉港涉外金融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进行金融活动,取得对应牌照和资质是开展相关证券业务的前提。金融作为特许行业,必须持牌经营。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禁止的、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或者仅持境外牌照在境内展业,属非法金融活动。

2月1日,中国证监会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涉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主要制度规则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预示着我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正式启动。注册制改革的本质是把选择权交给市场,是对资本领域政府与市场关系在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深度调整。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将更加清晰,基本覆盖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可以预见,未来跨境券商相关经营者及经营业务将具有多元性与可塑性,但是其中也会伴随金融安全风险与数据安全风险。为此,必须加强对市场的敏捷监管与精准监管,提高对资本市场监管法治化的水平与能力。

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此次整改进一步明确了“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禁止的、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或者仅持境外牌照在境内展业,属非法金融活动”的基本规则,对维护投资者权益、维持金融市场秩序稳定、防止资本外流具有重要意义。

2.威胁数据安全

金融新业态新产品加速更新迭代,改变着金融市场的运行模式和风险特征,需要不断创新理念,与时俱进完善区域金融规则体系。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平台或技术招揽投资者和新客户,本身就存在着跨境交易合法性、个人信息传输安全、收集个人信息备案等风险问题。跨境监管套利决定了被监管者需要遵守套利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在此过程中可能会泄露关键数据。为了保护数据安全、防止信息跨境泄露,我国证券法、数据安全法均规定,非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私自向境外提供数据资料。然而,在监管方面还存在事前监管不充分、审查不到位等问题,应尽快完善数据特别是金融数据跨境互联互通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一些跨境互联网券商的运营模式是:在境内发展客户,客户通过互联网注册账号后,通过境外银行卡向账号转账,或通过境内银行卡购汇后向账号转账,再参与美股、港股的交易。投资者注册账号之时,需要向跨境互联网券商提供大量个人信息,如职业状态、公司名称、全年收入等,在交易过程中,跨境互联网券商还会掌握银行账户、交易数据等信息,并且收集用户信息后,信息去向也存在隐忧。由于跨境互联网券商在境外运营时需要符合境外监管要求,有可能将收集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境外主体,我国数据安全也会受到威胁,因此,在监管中需要更加注意数据安全治理。

跨境券商所涉及的金融数据、类金融数据及与金融业务相关的其他数据的跨境流动、使用及管理问题,实质上关涉国家数据主权、数据产业发展、企业数据权益、个人数据(信息)权益,乃至国家金融主权等多元利益。为此,有必要聚焦金融数据等相关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治理的特殊性,及时、有效、精准地做好金融数据等相关数据的跨境流动安全治理。202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行业标准做好金融数据安全分级工作的通知》及《金融数据安全数据安全分级指南》(JR/T0197-2020),明确指出金融业机构数据安全威胁的影响范围逐步从机构内扩大至行业间,甚至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众利益与金融市场稳定。

基于此,需要综合金融数据等相关数据的影响对象与影响程度两个主要因素,进行金融数据安全分级保护,即结合金融数据安全性遭受破坏后受影响的对象,包括国家安全、公众权益、个人隐私、企业合法权益等,以及金融数据安全性遭到破坏后所产生影响的大小,从高到低划分为严重损害、一般损害、轻微损害和无损害等程度进行分级管理和保护。

在分级的同时,还需要结合不同类型金融数据涉及的主体类型、分布行业、存在层次等做好数据的分类管理与保护。在这一分类过程中事实上也对应到了数据的分级管理与保护,譬如,涉及国家核心金融数据、地方或行业重要金融数据以及个人重要、敏感或一般交易数据等,都同时体现出分级——依据数据的影响面和重要性,与分类——涉及不同主体或行业等。这就需要跨境券商所涉监管部门,在做好国家金融数据主权保护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数据跨境监管制度与实施,增强对金融数据监管的层次性与系统性、整体性与协同性。

助力跨境券商展业安全发展

首先,加强监管联动,提升监管合作效能。境内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参与境外市场交易,资金在外,由于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一旦出现交易漏洞,资金很难追回,投资风险较大,国内监管者目前很难实现跨境监管或多个司法辖区联合监管,一旦出现纠纷,很难解决问题。故此,应加强域外监管机构合作,健全监管体系,才有可能逐步开放部分跨境业务,安全有序地推进跨境券商展业中数据与业务的联动发展。

其次,跨境券商在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时,应遵守数据跨境流通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数据安全的保护。在个人层面,应当强化对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避免在数据互联互通的过程中发生投资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在企业层面,注重企业数据保护,避免因数据安全造成对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行业机构)的生产运营、声誉形象、公信力等产生影响。在国家层面,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处理相关数据,避免因数据互联互通而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等公共利益带来负面影响。应平衡好数据流通共享与数据安全保护之间的关系,严格遵守我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引导跨境互联网券商合规经营,保障数据跨境流通安全。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施行,对境内投资者数据跨境传输及使用提出了合规性要求。它明确了个人信息可跨境提供的法定要求,明确了向投资者本人告知及取得其同意的规则,在监管层面,明确了监管部门对于境外组织、个人存在个人信息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将其列入负面名单,限制或者禁止向其提供个人信息的监管措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构建了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制度,将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划定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出境行为,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随着投融资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以及金融业不断对外开放,资本全球流动的监管治理将成为各国和地区的重要议题。只有不断提升对跨境券商展业行为的监管能力与注意力,采取敏捷监管和精准监管,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夯实我国金融安全,满足企业融资目的,促进资本在全球范围内有序健康地流动。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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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U 137234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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