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貌貌狼(微信公众号:财经郎眼daily)
如果说造富是几个世纪以来最容易流传的故事,那么科技公司的造富故事就像是二十一世纪的“成人童话”。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则是美国的大洋彼岸的FAAG,即Facebook、苹果(Apple)、亚马逊(Amazon),及谷歌(Google)母公司Alphabet。
然而,树大招风是一个朴素的规律,不论在中国还是在大洋彼岸都会发生类似的故事。在成为无数人寄托财富梦想的“灯塔”的同时,FAAG也被许多不同的目光盯上了。
10月7日凌晨,美国国会公布了一份针对四大科技巨头的反垄断调查报告,经过16个月的调查,民主党多数党工作人员得出的结论是,包括苹果、亚马逊、谷歌和Facebook在内的科技巨头,享有“垄断权力”,滥用了其在市场上的主导地位。并建议国会对反垄断法进行修改,这可能导致上述企业部分业务被拆分。
报告称,调查显示,占统治地位的平台滥用了其平台的第三方数据,有效地从客户那里收集信息,作为竞争武器。“曾经微弱、不被看好、挑战已有秩序的初创公司,已经成为我们在石油大亨和铁路大亨时代看到的那种垄断者。许多公司拥有太多权力,这个权力必须受到控制,也要受到适当的监管和执行。我们的经济和民主处于危险之中。”
事实上,这份报告的发布并不突然,FAAG或许早已准备好了要迎接国会此时的态度。
2019年,美国国会和政府一反此前十几年任由科技公司“野蛮生长”的态度,加紧了对科技企业的监管。到了2019年6月至7月之间,事态开始紧张起来。
彼时,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下属的反垄断小组委员会连开六场听证会,讨论如何修改美国的《反垄断法》;美国司法部开始调查谷歌和苹果;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成立专门的科技执法小组,调查Facebook和亚马逊,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年后的7月29日,美国众议院召开了一场长达5小时的听证会。这场听证会上,亚马逊、Facebook、苹果和谷歌四大科技巨头CEO历史性同台,共同以远程视频会议的方式接受国会成员发起的质询。
大致形容一下,听证会内容是这样的
“你利用第三方数据谋利!”
贝索斯
“我不能保证公司从未违反这一政策,我也还在调查。”
“你利用80多项收购案得到了在社交媒体上的垄断。”
扎克伯格
“收购的时候没人说不行。”
“YouTube跟谷歌都是强大的对手。”
“你主导应用程序市场”
库克
“谷歌才是主导,苹果只是为了保护用户隐私。”
“你窃取其它网站信息。”
皮查斯
“我没有。”
实际上,这场听证会是针对四家科技巨头长达一年调查的最后一步。不过,也许是科技公司垄断与否太难判定,足足推迟了一个多月后,原定于八月底发布的这份报告终于在近日公开发布。
从报告的内容看,对四家科技巨头的质疑与听证会上的并无太大出入。占用美国81%的桌面搜索量以及94%的移动搜索量的谷歌被指迫使垂直网站交出有价值的数据,并以此谋利;苹果被指对App收取“苹果税”;亚马逊被指垄断电商、Facebook被指通过收购保持垄断地位。
从一个用户的角度来说,以上质疑都是站得住脚的。美国盖洛普公司的一项调查显示,美国对互联网行业有好感的人群已经从2015年的60%降至2019年的43%。77%的美国人认为,谷歌等科技巨头已拥有太大的权力。88%的被调查者认为科技巨头获得权力的原因是正在滥用收集的用户数据。
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上述四家科技巨头是否要因此受到制裁或因此面临被“肢解”的命运则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了。
现有的监管政策和已有百年历史的反垄断法似乎无法用来制裁这些科技巨头。因为反垄断法旨在阻止企业拥有过大的市场力量,以此通过压制或吞并对手来打压自由竞争,同时阻止企业为消费者制定的价格高于其获得的产品或服务的值。历史上, 洛克菲勒、AT&T、UTC被拆分皆有以上原因。
但谷歌、Facebook这些科技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是免费的,并不存在利用垄断地位提高市场价格的问题。因此想要以垄断为由惩治以上公司,则需要考虑改革、更新现有的反垄断法。
从美国共和、民主两党近期的发言来看,在反科技巨头垄断问题上,两党关注点并不相同,民主党主要担忧,其垄断地位对消费者以及平台上第三方的不公;共和党主要担忧社交媒体的内容监管,或者说“操纵舆论”。不过,双方在约束科技巨头发展这一点上的态度是一致的。
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教授史蒂芬·萨洛普认为,最终司法部的决定会与美国总统大选决定有关。如果拜登当选以及民主党控制参众两院,民主党依然会推动《反垄断法》的修订,以确保科技巨头与初创企业公平竞争;如果是特朗普连任,他会继续对其政敌即科技巨头们进行打压。
据悉,10月28日,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将就垄断问题再次举行听证会,Facebook、谷歌和推特三家公司的CEO已经同意出席。
当然,对科技巨头采取行动的不仅仅是美国。数据显示,近四年来,美国四大科技巨头已卷入至少87起反垄断调查。其中对科技企业垄断最为敏感的欧洲已多次采取强硬做法。不仅曾三次对谷歌开出巨额罚单,更率先推行《数据条例》,甚至正在经合组织的框架下进行有关“数字税”的商讨。
而在中国最新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因素,包括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
后记
很多人认为,起于草根,高举免费与改变世界旗帜的互联网企业发展成为垄断巨头,镰刀挥向用户收割韭菜是一种屠龙勇士终成恶龙的必然和无奈。但貌貌看来,在历史的演进下,“恶龙”受到的约束已经越来越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