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三. 9 月 10th, 2025

|俞燕

|吴戈

出品|喻观财经

关联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原本是一个中性词,这些年已异化为一个贬义词。

“关联交易是个筐,违规操作朝里装。关联交易是座桥,利益输送中转道。”比如,金融机构通过设立非金融子公司作为“资金中转站”,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或者通过设计层层嵌套的金融产品,规避监管、套取利益。利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调节利润或监管指标,已成为那些“聪明”的金融机构及其高管、股东们的妙计。

违规关联交易已成为行业乱象之一。强化对金融机构关联交易的监管,一直是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已发布了多个涉及关联交易的政策,在多次专项检查中,亦将关联交易作为检查重点。

近年来,各大资本系纷纷成立实质上的金控公司,且在金融领域日渐活跃。一些金控公司通过隐匿关联关系、设计复杂交易结构、利用子公司违规提供资金等方式,规避监管、套取利益等问题时有发生。其中的“代表”便是MT系,其通过关联交易形成的占款便高达1560亿元且全部成沦为不良贷款。

自2015年以来,对金控公司的监管提上议程,其中,关联交易行为已成为金控监管的重要方式,亦是完善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关键。

2018年,央行发布的《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便提出,严格规范和监管企业与所投资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2020年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划了八条红线。

自2021年以来,已有五家金控公司向央行递交了申请,其中中信、北京金控集团和招商局金控公司在2022年获批成立。

随着持牌金控公司开张,金控监管政策亦进一步完善。2022年8月,央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首次针对金控公司制定了针对关联交易的法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得以进一步完善。

时隔半年后(2月9日),央行以2023年“1号令”的形式,正式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3月1日实施。

不可否认,正当的关联交易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分散经营风险。为关联交易套上监管缰绳,促其规范发展,金控公司方能走得更加稳健。

谁是金控公司的关联方

认定关联交易,首先要认定关联方。

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结合我国金控公司的特点,《办法》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穿透原则,界定金控公司关联方以及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类型,即:金控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金控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金融控股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央行认定的其他主体等。

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办法》删除了“金控公司本级”的说法,改为金控公司、附属机构金控集团三个概念,其中金控集团的概念包括前两者。

《办法》对关联方的认定则包括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以及所有附属机构

具体而言,金控公司的关联方分为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附属机构、金控穿透认定关联方、监管穿透认定关联方等五个层面。

其中,股东类关联方包括四类:

1、金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受益所有人;

2、金控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受益所有人。

3、自然人股东层面:包括前述关联方自然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以及关联法人或非自然人组织的董监高。

4、第1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1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本条第1项、第2项所列关联自然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内部人关联方则包括三类:

1、金控公司的董监高级以及具有投融资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

2、第1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3、第1项、第2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过去12个月或未来12个月的期限内存在关联方关系,则仍属关联方

这一条对于自然人股东的影响在于,即使婚姻关系变更,在变更前后的一年内,仍被视作关联方。

总体来说,金控公司对于关联方的认定,与一年前银保监会同样以“1号令”方式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方的认定和监管思路一脉相承,从而统一了关联交易管理规则。

《办法》对于关联方的认定,不仅向上穿透,亦向下延伸,将金控公司的附属机构亦纳入金控集团关联方的范围。由金控集团发挥主体责任,对附属机构的关联交易通过公司治理程序参与管理,采取伞形监管模式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附属机构的重要关联方的范围,增加了“可能对整个金控集团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附属机构股东、董监高、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不当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表述。

有业内人士认为,向上穿透、向下延伸的双向管控,有利于防止通过关联交易和关联交易的非关联性,实行双向利益转移。

据了解,在征求意见时,曾有业内人士建议增加金控公司关联方的认定豁免范围,不将同受地方政府控股的企业认定为金控公司的关联方。

考虑到同受地方政府控股的企业与金控集团之间可能发生关联交易,为了防范对金控集团稳健经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办法》对于这一建议未予采纳。

关联交易管什么

如果按照管理目标,金控集团的关联交易包括集团内部交易对外关联交易两大类。

如果按照交易类型,金控集团的关联交易则分为投融资类、资产转移类、提供服务类、其他类型四大类。其中,存款、保险业务属于其他类型。

从交易类型来看,《办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定更加广泛。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征信、信用评级、互联网数据、软件和技术服务、非金融机构支付、金融信息服务、销售推介信息展示等交易类型亦被纳入关联交易的监管范围。

这意味着,如果互联网平台成立金控集团,则其与旗下的征信公司或信用评级公司的交易,以及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与各自互联网平台之间的交易,都要视作关联交易纳入监管。

至于金控集团的关联交易金额,根据不同交易类型的交易对价或转移的利益来计算,比如,投融资类关联交易以投融资金额计算,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计算,提供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完善了关联交易分类及金额计算方法,将 “投融资类”中的“投资金融产品”修改为“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在“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中增加“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不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并分别明确了计算方法。

此外,《办法》将关联交易分为重大一般两个层级,其中,重大关联交易指金控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其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1%以上或超过10亿元,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单个关联方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其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5%以上或超过50亿元

《办法》同时规定,一个会计年度内金控公司与单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金额达到上述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金控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1%以上,应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红灯和绿灯

关联交易本身具有中性,正当的、公允的关联交易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金控公司的稳定发展。

因此,《办法》要求,金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订立书面交易协议,按照商业合理原则,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条件合理、定价公允,明确交易对价的确定原则及定价方法,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关联交易协议安排应结构清晰,避免多层嵌套。

有业内人士指出,关联交易最大的特点,同时也是监管难点在于,关联交易往往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掩盖实质上的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损害。

因此,为了防范不当关联交易,《办法》划定了八道红线,要求金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不得进行以下关联交易:

1、通过金控集团内部交易虚构交易、转移收入与风险或进行监管套利,或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

2、通过金控集团对外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损害金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

3、通过隐匿关联关系、拆分交易、设计复杂交易结构等隐蔽方式规避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信披义务,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隐藏风险等。

4、关联交易协议条件显著偏离与非关联方进行的同类交易,以及采用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缺乏合理依据的定价基准。

5、金控公司附属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控公司提供融资。

6、金控公司附属机构(财务公司除外)接受金控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

7、通过互联网数据服务、金融信息服务等交易规避有关规定,或利用规则、数据、算法等各种手段实施价格控制、利益输送或不当转移风险。

8、金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向关联方提供服务。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在第3条里增加了“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隐藏风险等” 。在第4条里,则增加了“采用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缺乏合理依据的定价基准”的表述。

《办法》同时规定,金控公司进行以下六类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单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

2、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3、活期存款业务。

4、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法人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方情形的,该法人与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的交易。

5、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虽然以上六类关联交易免予审议和披露,金控公司仍需要在统计关联交易金额与比例时应合并计算。

亦有业内人士建议增加金控公司关联交易的豁免审议和披露情形,比如购买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参与关联方招投标和拍卖活动、对附属机构增资和提供流动性等

《办法》对此亦未予采纳,认为上述关联交易行为会影响金控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流动性。为了防范潜在风险或不当利益转移,应履行严格的关联交易内部审议程序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此外,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删除了“金控公司下属附属金融机构对金控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资本净额分别为10%和20%”,以及“金控集团对外担保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0%”的要求。

为关联交易套上监管之缰,AB、MT系们凭借关联交易构建出来的虚幻金控帝国,将成为永不可重温的旧梦。

图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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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U 137234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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