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三. 4 月 24th, 2024

引言

信息披露制度是政府监管证券市场的手段,其贯穿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整个过程。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在于维护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从而建立一个良性的、可持续性的证券交易市场。

进入2022年,资本市场“严监管”态势依然持续。2022年4月1日,证监会公布“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笔者经梳理发现其中信息披露违规案件有9起,占比近一半。而从去年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情况来看,信息披露类案件数量也高居首位,尤其是财务造假等行为,成为监管重点打击对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及现状

(一)上司公司信息披露的概念

信息披露制度也被称为信息公开制度,是上市公司有效保障投资者利益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或公布有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规定,其本身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目前,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分为发行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和流通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发行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指以申领填报有价证券申报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证券发行者的运营实际情况财务相关信息以及财务状况。而流通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则主要是指通过有价证券报告书的填报这一形式向投资者进行正确发行者的相关财务信息与运营情况或某些与上市公司相关的重大决定或某些重要举措。

(二)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几种表现形式

1.虚假记载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不存在的虚假信息进行信息披露,常以财务造假行为出现。在财务造假中,许多上市公司为了粉饰业绩、隐瞒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等目的,通过虚增收入、虚列款项等虚假会计处理,或编造虚假合同等行为实施财务造假。

2.误导性陈述

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中或通过媒体,作出影响投资者发生错误判断的陈述。在疫情期间,天山药物等医药公司蹭热点,董秘向媒体传递公司能够生产抗击新冠病毒的重要药物的信号,导致投资者发生错误判断投资公司。除此之外,在亏损情况下,公司发布公告实行股东利润分配等计划,造成利空消息,引导投资者进行错误投资。

3.重大遗漏

重大遗漏又可以分为披露时重大遗漏、不当披露,如未按期披露报告、未披露重大涉讼、未披露重大债权债务等行为。因公司所披露的信息需要这些情况属于上市公司重大事件,是投资者对公司投资的重要考量,可能导致公司股价变动。为减少公司损失,许多上市公司选择未按时披露重大信息。

4.违规担保

违规担保大部分表现为上市公司未经适当审议程序擅自对外提供担保且担保事项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合规担保是公司经营中的正常行为,违规担保会损害公司、债权人、股东等合法利益。在违规担保中,担保方由原来的上市公司转为其子公司,被担保方是控股股东等关联方。由上市公司转为子公司,更具有隐蔽性。在证监会处罚的公司当中,许多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巨额担保或采取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资产或利润转移至母公司或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侵害投资者的权益。

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一)违规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

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由上可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损的投资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对受损的投资人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这一举动大大减小了投资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也从侧面体现了新《证券法》维护中小投资人的决心和态度。

(二)违规信息披露的行政责任

新《证券法》相较于旧法大幅提升违规信息披露的处罚力度,彰显了证监会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零容忍”、“追首恶”的态度。

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规信息披露的刑事责任

1、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4月2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规定了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十种追诉情形:(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五)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或者注册并且上市交易的;(七)致使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的;(八)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九)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十)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刑事责任主体

在认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处罚主体时,既包括签署、审核财会报告的董事、监事、总经理或是授意指使弄虚作假的负责人,同时也应将直接参与制假瞒报或提供虚假凭证资料的财会人员纳入分析评价的范畴。再次,财会人员中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笔者认为,主要取决于该人员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上市公司中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属于财会人员中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财务部门层级较低的一般财务人员,笔者认为不应轻易打击,以免打击面过宽。

3、法定刑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早先刑法修正案(六)中规定的量刑颇轻,无法达到罪刑相适应的目的。因此,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法定刑。在情节严重的情形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虽是单位犯罪,但与一般的单位犯罪不同,本罪实行单罚制,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在部分案件中也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的受害人,在此情况下,若再对公司、企业判处罚金,势必加重公司、企业的负担,更不利于保护股东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过,投资者可以因信息披露违规造成投资损失向上市公司等要求索赔。

结  语

在注册制的改革背景下,信息披露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对于提高市场定价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保障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振市场信心,维护公司、企业管理秩序至为重要。笔者再次呼吁上市公司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以及企业合规建设,完善公司信息披露机制,避免受到处罚。

作者 UU 137234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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