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五. 1 月 10th, 2025

作者: 郎元鹏、李婧、葛兆强

引言

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开展及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持续加码,中国制造不断加大“走出去”的步伐,技术进步、互联网连接和消费行为的变化,促使实体零售客流消费习惯进一步向线上迁移,越发刺激了全球电商零售行业的快速发展,为具备供应链优势的中国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及出海机遇。海关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进出口总值41.76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0.2%。其中,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达2.38万亿元,增长15.6%,出口总额达1.83万亿元,增长了19.6%。[1]商务部数据显示,五年来,跨境电商占中国对外贸易的比重从不到1%上升到5%左右,行业规模增长近10倍[2],跨境电商作为发展速度最快、潜力最大、带动作用最强的外贸新业态,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

一、跨境电商定义及代表企业上市历程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和世界海关组织(WCO)的定义,跨境电商包含三重关键要素:在线订单、跨境物流、有形商品。针对不同群体提供服务的跨境电商可以分为进口跨境电商(如天猫国际、京东国际、考拉海购)、出口跨境电商(如速卖通AliExpress、Temu和TikTok Shop)以及跨境电商服务商(如富友支付、递四方、燕文物流)。按照商品所有权归属,跨境电商可分为平台型(亚马逊、eBay、Wish、Shopee)和自营型(傲基电商、赛维时代、三态股份),跨境电商企业既可以通过入驻海外的电商平台进行销售,也可以设立海外分支机构、建立独立站等方式出海。具体而言,根据商业模式不同还可分为B2C(Business-to-Customer)、B2B(Business-to-Business)、B2B2C(Business-to-Business-toCustomer)模式。

受近年来消费者行为转变和企业拓市场的影响,全球B2C跨境电商发展迅速,Statista数据显示,2021年全球B2C跨境电商市场价值为7850亿美元,预计到2030年将达到7.9万亿美元,增长近十倍。[3]与此同时,跨境电商企业亦加速入局资本市场。2013年6月,以登陆美股纳斯达克的跨境电商行业上市第一股兰亭集势(NYSE:LITB)为标杆,境内外资本市场不断掀起行业上市热潮;2022年的双11购物节这一天,跨境电商大卖子不语(HK. 02420)成功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2023年6月,自主品牌家居跨境电商龙头致欧科技(SZ. 301376)在A股鸣锣上市,开市市值过百亿;2023年7月,技术驱动的出口跨境品牌电商企业赛维时代(SZ. 301381)成功在创业板实现上市,募资8.2亿元;流通型跨境电商三态股份(SZ. 301558)于2023年9月在深交所创业板成功上市,发行市盈率为45.19倍,上市首日股价涨幅曾超190%。

二、跨境电商企业上市中的法律关注点

我国跨境电商仍是以出口为主,基于业务特性,跨境出口电商行业的监管环境较为复杂,纵观近年来选择境内外上市或通过并购重组实现资本化的跨境出口电商案例,我们结合企业的运营情况、业务模式分析上市审核中关注的共性法律问题:

关注问题一:

出口跨境电商海关报关监管

海关总署是出口跨境电商的监管部门之一,负责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和跨境物流出境货物、物品的通关及税收征管等职责。海关总署根据跨境进出口贸易中不同的交易方式、交易背景及交易客体,设定了众多不同的监管方式,每一种监管方式均有一个监管代码对应。监管代码由4位数字构成,前两位是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两位是参照国际标准编制的贸易方式代码。实践中,需要根据不同场景下具体的对外贸易情况在海关制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中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对于出口跨境电商而言,其最常适用的监管方式为以下六种:一般贸易(0110)、市场采购贸易(1039)、跨境电商直邮出口(9610)、跨境电商保税出口(12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以及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上述一般贸易(0110)为原来传统的监管方式,历史较长,使用较为广泛,而随着跨境电商逐步成熟,海关总署增设9610、9710等贸易方式以提升跨境电商通关便利程度。

一般而言,出口跨境电商行业从业主体需要根据自身商业模式特点,选择最为适宜的出口报关方式及相应的出口代码,出口报关方式会影响电商企业对外出口的单据提交、结汇、退税等事项。如果出现任何未能如实申报出口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类别等)的情况,则相关主体可能会因申报不实的行为,遭致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目前市场上出口跨境电商企业常见物流配送模式主要为海外仓交付模式和直邮模式两大类。海外仓交付模式下,一般由跨境电商企业的海外子公司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到相关目的国并存于第三方或自营的海外仓库,待消费者下单后直接由海外仓库进行订单履约派送,直邮模式下,则在消费者下单后,由跨境电商企业委托邮政、商业快递国际专线物流服务商等将商品包裹从境内仓库向海外消费者进行门到门配送。

根据我们的经验以及已成功实现A股上市的出口跨境电商企业的公开披露信息总结,出口报关环节是出口跨境电商同类型企业在上市申报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根据公开披露文件,我们对以下三家有代表性的企业业务模式及对应出口报关模式的基本情况简要做如下介绍:

通过对上述三个已上市案例相关披露的进一步总结,我们理解对于出口跨境电商行业从业主体,目前境内上市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商品销售及履约模式:针对企业不同业务模式,披露商品销售环节涉及到的商流、物流、货流,如物流选取、仓储选择、商品派送方式等。

第二,出口报关的模式:关注企业商品出口报关及目的地进口清关的主要模式,采用自行申报还是委托申报方式,不同商品出口报关主体/模式出现差异的原因。

第三,合规性陈述:进出口报关责任、违反报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如是否存在未履行报关手续的商品或物流配送的情况。

关注问题二:

境内及境外税务合规性

区别于传统贸易,跨境电商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从商品的采购、销售、运输、库存管理等环节通常会由境内外多个公司协同完成,同时,由于终端消费者分布国家较多,还将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复杂的税务问题。因此,跨境出口电商企业境内采购及境外销售环节的税务合规性是上市监管机构的关注重点问题之一。就目前已上市或已申报的跨境电商企业审核关注问题看来:

第一,境内税务角度:需要就采购、出口报关、仓储、销售全流程税务合规性进行分析。一般贸易模式下,通常由境内公司采购后销售给境外子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39 号)等境内法律法规的要求申报境内增值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6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跨境直邮零售模式下,如果适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免征不退的出口方式,需在商品出口后规定期限内将相关商品订单信息向海关申报。审核主要关注企业采购环节的税务是否合规、是否履行了增值税退税程序、是否存在其他境内流转税税负。

第二,境外税角度:电商企业因不同履约方式(如跨境直邮、海外仓模式),在境外流转税方面的相关要求亦存在较大区别,需要就企业主要销售国的税务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关税方面,以美国税为例,在美国进口报关环节,货物进口人(IOR)作为清关主体需要承担对货物价值申报、履行报关、足额缴纳关税等相关责任。若货物申报不实导致少缴、漏缴,可能受到美国海关处罚,从而对上市合规性造成一定影响。销售税方面,由于美国联邦政府不征收销售税,因此需要对于各个州的销售税情况进行分析讨论。对于已颁布市场促进法案的州,规定电商平台需代替其平台的第三方卖家向买家征收销售税。此外,电商企业美国子公司应于设立地所在州和其他达到实体或经济关联(包括设立公司、租赁仓库、雇佣员工等)的州,按照不同州销售税法要求注册销售税号并向该州政府进行销售税申报,一般也需要聘请的美国税务师协助相关申报流程,保证销售税缴纳合法合规。

关注问题三:

商业模式法律风险,以第三方店铺为例

除少数拥有自营网站的企业以外,大部分B2C跨境出口电商企业线上销售主要依托于Amazon、Wish、eBay、全球速卖通等第三方平台为主要经营及销售渠道。因此第三方电商平台的运营政策变化,成为卖家最大的经营风险,如此前Amazon掀起的电商领域“封号大地震”,对超过5万中国卖家封号,造成的经营损失可能超过千亿。

对于铺货型跨境电商企业,为充分匹配跨境出口零售行业各类消费者的需求,尽可能地获得更多产品曝光率以抢占市场,企业不可避免的需要在电商平台开立多个账户(用于注册店铺),而Amazon、Wish等平台对卖家账号管理较为严格,要求一个主体在一个商业销售地区只能有一个卖家平台账号,违反平台规则可能存在被关店的风险。[5]为规避上述平台规则,电商企业在初期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员工身份信息注册公司然后在电商平台上申请账号,使得店铺在名称、股权以及法定代表人上实现隔离,而后将账号授权或租赁给电商企业使用,实现由电商企业控制在相关平台所开立的多个店铺,以经营不同品类或品牌的产品。

多账号开店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散商业风险,但企业若要上市,将不可避免的需要进行合规整改,整改的首要方面便是第三方店铺还原问题。由于设立早期,电商企业对第三方公司的股权并未形成控制,而是借鉴VIE架构中的协议控制的模式,通过与第三方公司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或租赁协议的方式对第三方店铺的经营活动进行控制。而从目前的审核态度看来,上市监管部门并不认可该种经营方式,因此在上市申请过程中,电商企业一般会通过收购第三方公司的方式将其纳入上市体系内。同时,审核亦关注电商企业对第三方店铺控制的有效性问题,具体可以结合第三方店铺运营过程中电商企业对其资金信息管理、业务运营、人员管理、经营利润与风险方面的控制程度,来分析电商企业对第三方店铺控制的有效性,以及如何实现对第三方店铺经营财务数据的并表。

其次是多店铺经营是否符合平台规则的问题,海外第三方电商平台经营的风险问题也一直是电商企业上市审核过程中共性问题,具体需要结合最新的卖家行为准则、开店指导手册、用户协议等平台政策,合理解释“同一集团下属的不同法人主体开设店铺,不违反相关电商平台现行有效的注册及运营规定。”必要情况下,需要获取第三方电商平台出具的合规确认函。

关注问题四:

“刷单”、“刷评”等不合规经营问题

电商平台商品同质化现象较为常见,如何让用户在琳琅满目的商品里“万里挑一”,最直截了当的方式是卖家将自己的产品排在Listing前列,有一定的销量、用户好评,才能获得被购买的最高概率。因此,早年电商企业“刷单”、“刷评”等现象已经为行业内所诟病,各大电商平台对“刷单”查处力度也越来越严厉,Amazon平台在2021年更是重拳出击,掀起史无前例规模的“封杀潮”,某知名跨境电商大卖还因此折戟上市历程。“刷单”、“刷评”不只涉嫌违反第三方电商平台政策,存在被平台关店的风险,亦会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从而导致被主管部门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风险。

对于电商企业是否存在刷单行为,审核重点关注核查路径以及结论的有效性,为确保尽职调查核查的完整性、全面性,目前上市案例的中介机构一般会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核查企业是否因刷单受到过平台处罚;

第二,抽查订单进行穿行测试,核查抽样订单在各系统之间的信息是否匹配;

第三,抽取成交金额较大的客户或较大订单的明细,核查订单数量、金额、收款和物流信息是否存在异常。此外,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之“5-13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相关信息系统核查”相关要求,电商企业还需要聘请IT审计机构对其各类指标数据是否存在异常及刷单等虚假销售的情况进行核查。

关注问题五:

个人数据保护以及网络安全问题

电商企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得获取客户的相关信息,如销售订单的买家ID、买家邮箱、收货人姓名及地址、收货国家、商品名称及金额、退换货等数据。但如果信息获取方如平台或卖家获取除订单信息之外的其他买家个人隐私信息或商业秘密等数据,且未进行有效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以及网络数据保护将可能面临被侵害的法律风险。因此,对拟上市企业是否符合国家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数据泄露、利用数据信息牟利、侵犯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等亦是电商企业上市审核过程中共性问题。

我国目前有效地针对个人数据保护以及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法规主要包括《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为例,明确规定企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保护义务,具体包括建立健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保障数据安全的必要技术措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不得超过必要限度等。

为避免触及个人数据保护以及网络安全法律风险,电商企业在申报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规建设:

第一,内部制度方面,规范及限制开展业务过程中获取用户相关个人信息的具体范围及用途;

第二,规范获取、使用及分析相关数据的过程合法合规性,如该等个人信息来源均为客户自愿提供,且使用范围及用途并未超过客户允许的范围,确保正常合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

第三,针对个人隐私数据建立相关有效保护措施,如与相关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员工账号权限管理,以及针对外部网络安全攻击的网络安全系统等;

第四,要避免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规定受到主管部门处罚,同时杜绝数据泄露、利用数据信息牟利、侵犯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等情形导致的诉讼或纠纷。

结语

在跨境电商行业的激烈竞争中,企业需要面临产品多样性、品牌化、产业链整合以及供应链管理等复杂经营问题,在企业资本化路径过程中,还要面临法律合规层面的严峻挑战。我们将持续关注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和行业法律法规监管变化,通过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协助更多的优质跨境电商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帮助中国跨境电商行业发展行稳致远。

 注释 

[1]数据来源于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xwfb34/mtjj35/5627580/index.html

[2]数据来源于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7/content_6895581.htm

[3] 数据来源于https://www.statista.com/

[4] 关于其配送模式的具体流程,请详见其公开上市相关公开披露文件,因篇幅所限,本文暂不详细介绍。

[5] Amazon平台规定,“在没有合理业务需求的情况下,不得在亚马逊上经营多个卖家账户,除非您有开设第二个账户的合理业务需要且您的所有账户均信誉良好,否则您只能为每个商品销售地区保留一个卖家平台账户。”Wish平台规定,“每个实体只能有一个账户。如果任何公司或个人拥有多个账户,则其所有账户都有可能被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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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郎元鹏律师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外交学院,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国际法硕士学位,并曾担任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郎律师具有22年以上的律师执业经验,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国际高端商务人才(商务精英)”,先后被《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评为“知名律师”、《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TMT领域特别推荐律师”,并在“证券与资本市场:境外发行”及“医疗与生命科学”领域获得国际法律媒体LEGALBAND“顶级律师”推荐。

郎律师自2000年初即开始从事中国企业的国际投资、融资与上市工作,先后作为合伙人或者项目律师参与了众多企业重组、私募融资、境内外上市、债券发行、并购和结构性融资项目,涉及的证券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新加坡交易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ASDAQ市场、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英国伦敦交易所(包括主板和AIM市场)、吉隆坡证券交易所等,成功完成的IPO项目逾70家,具有丰富和全面的资本市场经验。

郎律师同时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MBA校外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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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婧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李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及境外资本市场、收购兼并、公司业务等。

李律师先后主办了数个成功的境内A股首发上市、并购重组、再融资项目以及多个境外首发上市项目,协助多家大型集团或初创企业引入投资者、股权架构设计、资产重整、股权激励等;李律师服务过的企业涵盖跨境电商、生物医药、计算机、金融、高端制造以及传统制造等行业。

葛兆强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俄亥俄州立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和LL.M学位。

葛律师执业领域涵盖境内外资本市场、私募融资、并购以及公司业务,其参与了多个港股和境内A股上市项目,也代表不同投资人和公司参与了多个私募融资项目,涉及物流、新材料、医疗/医药、TMT与互联网、软件、物业管理和地产、娱乐影视、教育等众多不同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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