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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是怎样的?(一)执法依据(二)执法程序☆ 德国知识产权侵权纠应如何应对?(一)海关扣押(二)临时禁令(三)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如何在德国开展知识产权维权?

德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是怎样的?

德国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主要依靠海关完成。海关负责对涉嫌侵权的物品的查扣。如果存在明显的侵权行为,海关可以基于申请人的申请和为此所提供的担保,对涉嫌物品进行查扣。权利人还可以请求销毁物品,销毁由海关执行。

01

执法依据

国海关的执法主要依据德国国内法和欧盟第608/2013号令的条例。在国内法方面,德国海关的主要依据是《海关条例》和《专利法》、《商标和其他标识法》、《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02

执法程序

根据欧盟第608/2013号令

(1)查扣程序

权利人可以向海关当局提出查扣或中止放行有侵权嫌疑的物品的请求,如果申请获得批准,之后由海关执行物品查扣。

在查扣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海关将通知申请人或者物品的持有者或物主,并且如果有请求的话,海关向决定持有人或者申请人通知所扣押的物品的类型、数量、来源、海关程序等。

如果海关认定物品有侵权的嫌疑时,在没有批准的查扣申请或者申请人没有获得查扣批准的情况下,海关依然可以查扣或者中止放行该物品。并且在作出查扣之前,海关将通知最有可能提出查扣申请的相关权利人。并在查扣之后,向相关权利人通知查扣结果。但是,如果在查扣后1个工作日内没有发现能通知的相关权利人,或者在查扣后四天内没有获得批准,则查扣撤销。

(2)销毁程序

在收到查扣通知后十个工作日之内,申请人可以向海关当局提出销毁货物请求,易坏品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应包括关于该货物侵权的报告。申请还应附有申请人、持有人和物主关于销毁货物的书面同意函。销毁的申请期限基于届满前的申请人申请可以延长。

收到查扣通知后于十个工作日之内,或者对于易坏品于三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持有人和物主没对销毁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销毁。

如果持有人或者物主对销毁没有作出书面确认,申请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确认物品侵权的程序。

销毁的组织工作可以由海关承担,但销毁货物的费用和相应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德国国内法

根据德国国内法的规定,海关的执法主要依申请人的申请来进行。申请人应当为此申请提供一定的担保。

海关在查扣之后,将立即通知物主和申请人。并通知申请人有关产品的来源、数量、存放地点、以及物主的姓名和住址。如果侵权情形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运营秘密,申请人有检查涉嫌侵权产品的机会。

如果物主或者所有者最迟在送达查扣通知后两周内没有对查扣提出争辩,海关将没收已查扣的产品。

如果物主或者所有者对查扣提出了争辩,海关当局将立即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随后立即向海关说明其是否维持产品查扣申请。

如果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海关应当立即停止查扣。

如果申请人维持申请并递交相应的法院判决,海关当局则采取必要措施。

如果在查扣通知送达申请人两周后,海关将停止查扣;申请人证明已申请了法院审理但仍未收到判决书的,查扣最多可以再延长两周。

https://www.worldip.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lists&catid=54&tid=56#h60

德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如何应对?

随着中德之间合作的不断加深,中德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的数量也不断增长。然而,由于对德国知识产权体系的不了解,我国企业在德国市场屡屡受到“技术壁垒”的约束,导致不得不缴纳高昂的专利使用费用,或者甚至被迫撤出德国市场。可以说,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进入德国市场、甚至欧盟市场所必经的关口。为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在参加展会或者进入德国之前,应当事先做好海外专利预警工作。首先应当对竞争对手有全面的了解,即了解其在德国和欧盟境内受保护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理解其专利布局。其次,评估纠纷风险,包括可能发生纠纷的对象、有风险的产品、以及如果发生纠纷时,对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最后,应提前向地方法院提交保护性备忘录,陈述不适合颁布临时禁令的理由。理由可以包括由于专利技术方案的复杂性而不具有明显侵权行为,或者时间不具备紧迫性等等。并且准备证明其合法来源的文件。如果在德国境内遇到了知识产权纠纷,应当利用法律规定的上诉或抗辩理由积极应对。01

海关扣押

如果货物在海关受到扣押,应当在海关的查扣通知所指定的争辩日期内向海关提出争辩,提出争辩后,将由申请人、即权利人负责侵权的举证。如果确实存在明显的侵权行为,可以委托律师与权利人进行调解。02

临时禁令

在展会上遭遇临时禁令时,在展会现场首先应区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通常,临时禁令仅包括对涉嫌侵权的物品的扣押,而个人财产不在临时禁令扣押的范围内。 在执行临时禁令之后,应当在禁令颁布一个月内及时上诉,并主张临时禁令申请人赔偿其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并强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起主诉讼。 上诉理由可以包括,如临时禁令不具备紧迫性、没有侵权行为等。如果权利人申请了多个临时禁令,也可以请求审查其是否有滥用临时禁令的行为。 如果侵权行为较为明显的,可以委托律师与对方达成和解。03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通常涉嫌侵权的一方会收到权利人委托律师的警告信,其中包括事实陈述、停止侵权声明和支付使用费用等要求。对于警告信,应仔细查看其警示是否具备充足的理由。如果警告信中没有说明具体的认定侵权理由,或者警告不能成立,根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理由的警告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如果警告理由成立,此时应考虑另委托己方律师起草停止侵权声明,以免导致其他后续结果。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应积极应诉。缺席判决将导致原告胜诉,并且强制执行判决,其中可能包括将被告货物强制从德国市场上清除,甚至可能禁止被告再次进入德国市场。在诉讼程序中,应以现有技术等理由抗辩,并推荐相应的专家提出技术意见,以供法院参考。如果侵权行为极其明显,应当尽量避免故意侵权,以免触犯刑事处罚条款。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继续上诉,直到三审终结为止。

https://www.worldip.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lists&catid=54&tid=56#h61

如何在德国开展知识产权维权?

鉴于德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完善的立法,中国企业应积极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首先应做好品牌的海外监控工作。根据本企业的专利布局策略,利用多渠道长期监控类似产品等。遭到侵权时,首先应当及时收集充足的证据,以便在维权时做好举证工作。然后,委托律师进行维权的准备工作,向对方发送警告信,表达希望停止侵权并支付使用费用的主张。如果不发送警告信,且对方承认事实的,有可能由起诉方承担法庭费用。经沟通无效的,可以提起侵权诉讼。如果对方有进出口侵权物品的意向时,可以向海关申请查扣嫌疑物品。如果在紧急情况下,例如对方来德国参展时,可以申请临时禁令,请求查扣嫌疑物品。在提起侵权诉讼时,应确定起诉对象。例如依据德国《专利法》,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即参与生产、制造,占有、提供侵权物品等人,也可以作为起诉对象。但对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诉讼主张应有所区别。对于直接侵权,可以主张其赔付获得的收益、禁止其在德国境内出售产品等。对于间接侵权,可以主张其赔付相应的应支付权利使用费用。如果对法庭判决拒不执行的,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总之,我国企业应充分利用德国完善的立法体系,充分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条例》、欧盟第608/2013号令和《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多方位、多角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应有的赔偿。https://www.worldip.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lists&catid=54&tid=56#h62

END

(信息来源:智南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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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U 137234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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