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梳理:
商标在使用的过程中,不能擅自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等进行改变。商标权利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对商标添加文字并修改注册商标样式的行为属于商标的不规范使用。
案例回顾:
井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惠州契贝公司注册商标撤销复审案,井某是第41类(教育类)注册商标“鸿蒙”的商标持有人。井某于2003年创办了鸿蒙教育,从事潜能开发及思维绘画培训,2011年拿到了“鸿蒙”商标。2019年5月,惠州契贝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撤三申请,认为井某三年内没有对其注册的“鸿蒙”商标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权人井某的抗辩:
井某收到撤三通知后,积极举证,认为自己一直在使用“鸿蒙”商标,撤销理由不成立。为证明其一直在使用“鸿蒙”商标,井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办学许可证;2.合伙经营合同;3.校区及教材等照片;4.晚会现场照片及发票;5.部分校区的租赁合同、装修合同、店招制作合同、收据和百度街景地图照片;6.版权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及部分学员收费发票;7.印有诉争商标的学校用品及礼品等照片;8.网络及媒体的宣传报道;9.校区的视频文件及证人证言;10.学校参加及举办的各种活动等。

处理结果:
井某提交的证据因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诉争商标“鸿蒙”在指定期间于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予以撤销。
生效裁判认为:对于涉及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案件,应当正确判断所涉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实际使用,如果商标权人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不应认定为实际使用。
本案中,井某提交的证据中大量照片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微信截图和发票均未显示诉争商标;提交的关于部分校区的租赁合同、租金收据、装修合同、门头招牌、制作合同、票据及百度街景地图、学员收费发票等证据,均未体现有诉争商标;提交的书包、塑料覆膜、画纸、校服等学校用品亦未体现诉争商标;提交的网络及媒体的宣传报道,更多是对“鸿蒙教育”相关品牌的介绍与报道,未显示诉争商标的使用。综上,井某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于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撤销。

周律笔记:
本篇案例对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有较高的警醒作用。诉争商标“鸿蒙”的持有人在2011年就拿到了“鸿蒙”商标,也一直有使用,但是使用的却不是“单纯”的“鸿蒙”商标,而是更多的使用了“鸿蒙教育”这个标识作为宣传、营销的区别特征。商标的使用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能擅自添加其他元素,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否则会被认为是新的标识,而非是对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
商标的规范使用需注意?
1、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2、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3、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4、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5、商标注册人应防止其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