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9篇文章-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在IPO语境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则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实操中由于不能完全排除出资不实等知识产权出资瑕疵问题,发行人通常选择资金置换、减资等方式来解决知识产权出资瑕疵问题。那么,能否选择以知识产权来置换知识产权的方式来规范知识产权出资瑕疵,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有基于此,我们进行了研究。

一、相关规则
从规则层面来看,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从IPO的要求来看,发行人注册资本应当足额缴纳,存在出资瑕疵的,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律师需对发起人或者股东是否合法拥有用于出资财产的权利,产权关系是否清晰,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是否履行评估作价及权属转移手续等进行查验。
我们理解,规则层面并未禁止股东以知识产权来置换知识产权出资。对于以知识产权置换知识产权的,本质上其实还是知识产权出资,从公司法以及上市规则的角度,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用于置换的知识产权需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2)必须履行评估程序,且评估额应当得到一致认可,并且与公司章程中记载的价值一致;(3)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清晰,股东应当拥有合法权利,不存在争议或纠纷;(4)将用于置换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公司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等。对于实操层面可能引起哪些监管关注的问题,需进一步结合案例情况进行检索。
相关规则列示如下:


二、相关案例
经检索相关IPO案例,存在发行人股东以知识产权置换知识产权出资且成功过会的案例,但该等情况较少,我们理解,需重点关注以下要点:
第一,知识产权置换的原因。由于知识产权出资容易被监管质疑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风险,因此实操中发行人多选择以现金置换或减资的方式来打消监管的疑虑。如果此时发行人选择以知识产权置换知识产权,容易引起监管对置换原因的关注。在KXN案例中,发行人解释出于出资时间和评估难易程度的考虑,准确计量出三项专有技术的价值需要耗费评估师较长的工作时间及工作成本,亦难以在批复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出资。出于减小评估工作量和节约成本的考量,选择将三项专有技术置换为另一项已转移给发行人并已形成收益的技术进行出资。
第二,置换前后知识产权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如果出资前后的知识产权没有明显的差别,可能会引发监管对更换知识产权出资合理性的怀疑。对于出资前后知识产权之间的区别与联系,需由发行人进行合理的解释。
第三,置换前后的知识产权是否均真实存在,投入发行人的时间及方式。即使发行人股东选择知识产权置换,监管层面对于此前出资的知识产权的真实性、是否可能导致出资不实的风险依旧予以重点关注。
第四,知识产权的权属清晰性,是否涉及职务发明,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关于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性,不仅是在知识产权出资置换中会被关注的问题,在涉及知识产权出资的案例中均为高频关注问题。若知识产权权属不清晰,股东不享有其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可能涉及职务发明等,该等纠纷及潜在的纠纷将会直接影响到发行人股权的清晰性。在KXN案例中,发行人在首轮问询中发表意见,认为知识产权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可能性极小;在二轮问询中,监管部门再次要求发行人从出资技术、对外授权技术、公司核心技术、使用及对外提供菌种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逐项重新发表意见。
第五,出资技术的来源及其与发行人核心技术、主营业务的关系。若出资技术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或不能实现预期经济收益,可能会被监管关注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评估值过高的风险。
相关案例列示如下[1]:




综上,我们理解,以知识产权出资置换知识产权出资的,本质上仍为知识产权出资,一方面,需满足知识产权出资的要求,包括履行评估程序,确保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清晰,股东应当拥有合法权利,不存在争议或纠纷,完成知识产权的权属变更登记等。
另一方面,在IPO背景下,由于知识产权出资可能被质疑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风险,若仍选择以知识产权置换知识产权的,需重点关注知识产权置换原因的合理性、置换前后知识产权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置换前后的知识产权的真实性以及知识产权的权属清晰性等问题。
[1]由于目前仅检索到KXN案例,因此暂对KXN案例进行列示。

大家对于上述问题,是否还有其他观点?可以在留言区聊聊看或者私信作者,下期再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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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马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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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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