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对于跨境电商的购物新模式日益青睐,但也经常出现因为不懂得正确使用跨境电商便利模式而带来的麻烦。对此,海关总署专门发布了一份跨境电商购物的全流程清单,指导有这一些需求的消费者掌握的下单“姿势”。
消费者要先确认自己的额度充足
所谓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或“直购进口”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这两种跨境购物方式在海关的监管方式代码分别为1210和9610。
据了解,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下单,首先应该确认所购商品属于我国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清单之列。这一清单是由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密码局濒管办于2019年12月24日联合发布的,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本清单实施后,《财政部等13个部门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8年第157号)》所附的清单同时废止。
另外,消费者在通过跨境电商购物时,要先确认自己的额度充足。根据有关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金额应不超过其可用的跨境电商年度交易额度。跨境电商年度交易额度限值为26000元人民币,消费者可通过“海关跨境电子商务年度个人额度查询”网站(https://app.singlewindow.cn/ceb2pubweb/sw/personalAmount)查询个人额度。
下单之前应认真、详细阅读风险告知书
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电商企业需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提供风险告知书。对此,消费者在购买下单之前应认真、详细阅读风险告知书内容,同意告知书内容后再下单购买。
在正式下单时,消费者在下单时需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收件地址等。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购买跨境电商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5000元人民币(含)。如果单笔订单金额超5000元人民币但年度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26000元人民币,且订单仅含一件商品时,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后,可以自跨境电商渠道进口,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
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在国内再次销售
根据现行政策,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购物时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为: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商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海关按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消费者所购商品仅限于个人自用,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退货商品相应税款不予征收
下单之后,消费者可通过“海关跨境电子商务年度个人额度查询”网站(
https://app.singlewindow.cn/ceb2pubweb/sw/personalAmount)查询本人跨境电商消费明细。
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消费者所购商品如需退货,经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确认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可以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所退商品需在海关放行之日起45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钦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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