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观新闻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主动对标嘉定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区创建工作要求,今天(4月26日)上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召开服务保障知识产权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上海嘉定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

白皮书指出,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上海嘉定法院共受理知产民事、刑事、行政案件716件,审结577件。其中,受理知产民事案件694件,审结566件,调撤率87.28%,诉讼标的500万元以上案件6件;受理知产刑事案件21件,审结9件;受理知产行政案件1件,审结1件。

在受理的知产民事案件中,包含著作权案件479件,商标权案件110件,特许经营合同案件52件,不正当竞争案件39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10件等。受理的知产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

白皮书显示,近一年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呈现以下五个特点:
➤一是数字经济特征显著。上海嘉定法院受理的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约占全部知产案件的四分之三,纠纷形式既涉及数据形态财产性权益及市场竞争秩序的保护,又涉及网络平台经营者及相关主体的权益保护,还涵盖利用数据技术从事网络灰黑产业。
➤二是产业集聚现象明显。嘉定区大力发展在线文娱、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嘉定区南翔游戏产业园集聚了众多国内著名游戏企业及上下游企业,活跃的游戏市场导致涉游戏知识产权纠纷大量涌现。
➤三是新兴业态纠纷显现。数字技术为创新驱动注入全新活力,新客体、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也催生出各类新类型诉讼纠纷。同时,针对互联网行业特有的“买量”“引流”等行为,由于法律预期不明确导致大量纠纷诉诸司法途径解决。
➤四是商业维权现象普遍。上海嘉定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七成以上为商业维权诉讼,主要涉及起诉他人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使用他人图片、文章、影视剧等作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等。
➤五是隐蔽式侵权多发。随着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不断提升,侵权行为朝隐蔽式方向发展,侵权方式不再停留于对原作的照搬照抄,而是通过同义词替换、剪辑拼凑等方式进行非字面抄袭,“换皮”“洗稿”类案件比重有所上升。
发布会上,上海嘉定法院发布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五个典型案例。
上海嘉定法院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1/
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上海某贸易公司诉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嘉定市监局)接到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举报,称原告存在生产销售侵害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嘉定市监局调查后,认定原告生产销售假冒“WOFON”注册商标浴霸的行为,以及生产销售标有“武峰集成”注册商标的扣板(又称吊顶、金属天花板)和标有“武峰集成 金属板材 武峰炫冉 吊顶”标识的扣板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据此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商品,罚款共计13万余元。原告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扣板的事项,认为:第一,“武峰集成 金属板材 武峰炫冉 吊顶”这一使用方式不构成侵权;第二,原告已主动回收标有“武峰集成”的扣板,没有流入市场的意图,嘉定市监局对此作出罚款处罚不当,据此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维持决定后,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理由及结果
“武峰集成 金属板材 武峰炫冉 吊顶”这一使用方式中,原告将“武峰集成”字样使用在商品的显著位置,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涉案扣板产品与权利人的“武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天花板”商品属于相同商品。“武峰集成”的主要识别部分完全包含了权利人“武峰”商标的文字内容,构成近似,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因此,原告生产销售标有“武峰集成 金属板材 武峰炫冉 吊顶”扣板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武峰”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原告已经实施了生产标有“武峰集成”字样扣板的行为,除涉案已封存产品外,原告另有销售带有上述标识的扣板产品的行为,且数额较高,相应的危害后果已经发生,封存争议产品虽然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后果,但尚不足以构成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嘉定市监局对两类扣板产品侵权行为予以综合考虑,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其裁量尺度适当。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及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海嘉定法院受理的首例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也是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能,惩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本案中,虽然原告在金属板和金属片类别上注册有“武峰集成”商标,在金属天花板类别上注册有“武峰炫冉”商标,但其在扣板产品上突出使用“武峰集成”,而将“武峰炫冉”以较小字体显示的行为,本身即具有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的主观恶意,构成对“武峰”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法院审理中准确认定了原告的侵权行为,依法评判了行政机关行政所作行为的合法性,对促进依法行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均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由院长担任审判长,体现了上海嘉定法院对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高度重视。庭审中,副区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分别作为两被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彰显了行政机关对原告诉讼权利的充分尊重,也进一步扩大了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影响力。
/案例2 /
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在刑民交叉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
——被告人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简介
2017年起,龙某某(已判决)等人经营深圳市宝瑞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等企业,期间招募、组织人员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珠宝首饰,并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对外销售,部分商品销至上海市嘉定区。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张某从上述人员处购入假冒卡地亚、梵克雅宝、蒂芙尼、宝格丽、伯爵等注册商标的首饰,并将其中部分首饰加价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约34万元。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法院审理期间,张某预缴32万元(包括赔偿保证金15万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被告人张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控辩双方关于张某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意见,均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结合犯罪事实及张某预缴钱款等情节,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本案是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典型案例。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某积极表明了赔偿意愿,但由于赔偿金额问题未能与知识产权权利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根据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知识产权权利人是否可以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知识产权案件的刑事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刑事和解制度在知识产权民事赔偿问题上的适用亦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法院考虑到双方对于本案的赔偿金额商量尚需一段时间,在刑事案件的审限内可能无法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而张某到案后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在充分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及被告人意见的基础上,尝试在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探索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被告人向本案的专款账户预缴15万的赔偿保证金,作为未来处理本案民事赔偿之用,如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法院提出民事侵权诉讼,则将该笔保证金划转至民事案件账户,按照民事判决情况予以处置;如双方进一步协商自愿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则按照协商金额给付知识产权权利人。
法院先期对该案作出了判决,后续双方赔偿谅解情况正在积极磋商。
/案例3/
“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式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
——某连锁超市诉百货商店、超市经营者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原告是“H联华超市”的商标权人。被告均为超市经营者,在超市门头上突出使用“联华”文字。原告认为被告在门头上使用“联华”文字,属于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要求各被告立即拆除其门头店招的“联华”文字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处理结果
考虑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该类商标侵权纠纷的处置具有一定专业性,法院受理该批案件后,即通过多元解纷平台委派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开展行政调解。案件委派后,法院诉前调解团队积极跟进调解进展,并与区市监局多次进行案件研判。在法院和区市监局的耐心沟通、释法引导下,该批7件案件全部达成和解协议,其中4件原告申请撤诉,另3件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化解。
本系列案件是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典型案例。通过创新“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审理方式,以司法确认赋予行政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在该类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起到良好示范效应,达到“解决一案,指引一批”的效果。
主要做法:
一、创新建立“四步协同”多元解纷机制。一是事先对接,将案件“派”出去;二是研判案情,多次线下会商;三是成果固定,调解员“请”进来;四是司法确认,法院当场立案,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二、“阵地共享”,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行政机关调解员借助法院线上诉讼平台,组织双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笔录,法院随即出具“诉前调确”字民事裁定书,确认行政调解效力。“一站式”解决行政调解和行政调解效力确认,既节省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又节约了行政及司法资源。
/案例4 /
“互联网加油”协议的效力认定
——泉州某能源科技公司诉上海某能源科技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告是“互联网加油”平台服务提供者,向平台内商户提供用户加油需求信息。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计算机软件许可、标志标识许可及网络平台服务等,原告为此支付加盟费7万元。原告在被告指导下购买了加油车、加油枪等设备,并基于平台信息向有加油需求的第三方用户提供柴油加注服务,但原、被告双方均未取得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的行政许可。被告从事的“互联网加油”业务被外地相关行政机关叫停后,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故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书》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加盟费7万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一百八十三项规定,石油成品油批发、储存、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原告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从事成品油零售相关业务,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且存在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亦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等行政许可,但为赚取加盟费用,在明知加油平台商业模式存在较高违法风险的情况下,不对原告进行从业资格审查,向原告提供软件及信息服务,指导原告准备线下加油所需的材料及设备,帮助原告从事无证成品油零售相关业务,故原、被告之间签署《协议书》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综上,法院认定《协议书》无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7万元。
本案是“互联网+”业务因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的典型案例。
数字经济时代下,互联网的触角已延伸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新业态下的网络服务经营模式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更不能以“技术中立”免除法律责任。
本案中,法院审查了信息平台服务者对平台使用者资质的审核、平台的获益情况、服务者与用户的沟通情况,认定被告签订《协议书》赚取加盟费及信息费时,未对原告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在主观上存在放任原告违法开展流动加油业务的故意,其提供信息服务的行为为原告的违规行为提供帮助,双方的《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此外,针对原告违法开展流动加油业务的行为,法院也向相关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由行政机关对此类违规行为加强监管和处罚。
/案例5/
采用技术手段绕过网站
技术保护措施的责任认定
——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诉某电子商务工作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是提供字体付费下载服务的网站经营者。被告某工作室通过技术手段,使网络用户借助被告提供的解析服务,可绕过原告网站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在不向原告付费的情况下即可免费下载原告网站上的字体素材,被告则因此向用户收取一定费用。原告认为被告实施的行为阻碍了原告设置的网站浏览及付费渠道,系以攫取原告网站用户流量、挤占原告网站下载量和市场份额的方式破坏原告网站的正常运营,从中获取不当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20万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原、被告的经营范围在网络技术、图文设计等领域存在交叉重合,二者构成同业竞争者,彼此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收费提供网站解析服务,其获利系建立在原告网站提供的字体产品基础上,而原告并未获取相关利益,被告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同时,被告的行为使网络用户无需向原告支付会员费用即可廉价获得原告网站上的字体产品,影响了原告网站用户粘性,增加了原告网站的安全风险和运营成本,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损。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综合考虑原告网站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等情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本案是打击非法解析网站等“黑灰产业”的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出了要求,明确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本案被告利用技术手段解析其他网站资源,攫取他人用户流量,破坏他人经营模式运行,该行为破坏了原告正当合法的网络服务行为,非法获取了属于原告的既得利益,扰乱了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知识产权审判庭
文字:李迪明子
摄影:蒋凯雯
责任编辑丨陈诗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