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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解答。
问
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对于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海关也参照上述规定实施保护。
法条参考
《条例》第二条、
《办法》第三十七条

问
海关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可以行使哪些权力?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如:查验货物,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查问违规嫌疑人,调查违法行为,查阅、复制合同、发票、文件等有关资料等。
法条参考
《条例》第三条、《海关法》第六条

——洋山海关对出口货物实施查验,查获侵犯相关著作权的卡塔尔世界杯官方足球
问
知识产权权利人如何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按规定将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
要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可以通过海关总署“互联网+海关”主页(http://online.customs.gov.cn/),依次点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进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即可进行全程线上申请。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法条参考
《条例》第七条至第十条
问
只有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才能获得海关保护吗?
不是的!
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应当启动保护程序,这称为“依职权保护”。这类保护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
而当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向货物海关提出保护申请的,这称为“依申请保护”。此时保护的对象不限于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只要能提供合法的权利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也能得到保护。
法条参考
《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问
听说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需要提供担保,是这样么?两种保护模式提交的担保有何区别?
是的。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均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
在“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权利人根据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不同提供担保,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此外,权利人还可以选择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但总担保仅适用于权利人申请扣留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的情况。
在“依申请保护”模式下,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

——洋山海关积极开展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培塑咨询工作,向临港新片区企业宣讲相关保护政策
法条参考
《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问
对进出口企业来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当承担什么义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法条参考
《条例》第五条

——洋山海关向进出口企业宣传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政策,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如实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
问
进出口企业进出口侵权货物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对进出口企业可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方面,进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海关还可对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企业依法采集有关信用信息,并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法条参考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问
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都去哪儿了?
根据不同的情况,海关可以对侵权货物实施销毁,也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进行拍卖、转交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等。

——洋山海关参加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统一集中销毁活动,现场销毁依法没收的出口侵权货物
法条参考
《条例》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有效制止侵权货物流入目的国市场,保护权利人的海内外市场利益。
权利人可积极向当地海关主动反映自身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更建议对自身已获得的知识产权权利向海关总署进行备案,以获得更便捷、高效、低负担的权利保护。
进出口企业则应当在进出口全过程中,积极审查有关货物是否包含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权利,是否获得授权等情况,如实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供稿单位:综合业务处、洋山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