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原告所有的某品牌牙膏(日化)类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2022年5月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被告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被告经营场所查获假冒原告的商品。庭审中,被告对侵权事实予以认可。法院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诉侵权牙膏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商品,被诉侵权牙膏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属于相同商标,因此被诉侵权牙膏属于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作为侵权商品的销售者, 对销售的商品来源未能予以合理解释,并无相关进货票据,也非从原告授权的经销商处所购,不是原告生产的产品。被告作为日化类商品的销售者,在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零售商虽然无法分辨商品的真假,但是作为销售者,应当严格进货渠道,从审核发货人资质、进货方式、进货价格等多方面尽到自己的审查义务。国家对从事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的日化品销售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承担的审查义务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由于零售商作为被告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较多,此判决对于规范零售行业合法经营,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