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网店竞争日趋激烈,网络店铺经营者花式“搭便车”“傍名牌”的现象屡见不鲜,殊不知背后却隐藏着法律风险。近期,横琴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相关教训值得广大开网店的伙伴们借鉴。
山寨货以假乱真
已侵权判令赔偿
“樱桃小某子”是全球知名的动漫作品,其动画形象家喻户晓。星某公司受“樱桃小某子”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委托,全权处理相关法律纠纷。近期,星某公司发现某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了一家网店,该店未经许可在商品名称、背景图片中使用“樱桃小某子”文字及形象,同时销售带有该形象的服装产品。
星某公司认为该网店使用的图案、文字让人瞬间联想到“樱桃小某子”动画形象,侵害了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而提起诉讼,要求其立即停止在商品名称、背景图片等使用“樱桃小某子”文字,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网店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宣传和销售的服装产品中使用“樱桃小某子”文字及动画形象,属于商标性使用。且所使用的动画形象与案涉注册商标过分相似,能够使人联想到注册商标“樱桃小某子”,容易导致混淆,侵犯了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鉴于案涉商品已下架,判令停止使用案涉标识的侵权行为已无必要。最终,法院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等因素,判决该网店向星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条链接
(上下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官说法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商标便车看似好搭,但涉诉风险不容小觑。
如果使用近似商标行为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不仅损害注册商标企业的品牌声誉、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官在此提醒,网店经营者要诚信经营,应依靠自身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及特色提升市场竞争力。
原标题:《知识产权宣传周|经营网店莫随意,商标侵权需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