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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跨境服务发生地适用税种不同判定原则各异

中国税务报 2018年9月28日星期五

张新钢

近年来,越来越多企业开展了跨境服务贸易,与此同时,相关税务风险也时有发生。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宁波保税区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专门开发了跨境服务贸易税收风险监控指标系统,可实现对相关税务风险的自动识别、智能分析和精准推送。日前,该智能系统在进行风险分析时,发现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症状:境外劳务增值税被忽略

宁波A公司委托新加坡企业B公司进行景观设计,B公司在新加坡开展项目设计,设计成果通过电子邮件送达A公司,A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180万元。由于设计服务在境外,属于境外劳务,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境外劳务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税务人员仔细查证后发现,B公司本应在我国缴纳的增值税,A公司未代扣代缴。

诊断:服务发生地的判定规则不同

无须缴纳所得税,就意味着无须缴纳增值税吗?错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的来源地按照劳务(服务)的发生地确定。本案例中,由于设计服务的实际发生地是在新加坡,所以该项设计服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地不在中国,无须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支付方亦不负有扣缴义务。

但是,A公司和B公司忽略了我国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事实上,我国增值税法对于服务发生地的判定规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不同。增值税在商品和服务的消费地征收,是各国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地的普遍采用原则。依此原则,往往以支付者所在地作为判断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本案例中的设计服务属于境内应税服务,A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时应代扣代缴增值税,但查询A公司的申报记录发现,A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时未扣缴增值税。

处方:提高风险管理智能化水平

需要着重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与增值税法对于劳务(服务)发生地的判定标准有交叉,两者不完全一致。若在实际业务中将两者混淆,容易产生跨境服务贸易未正确缴纳(扣缴)税款的风险。

在笔者看来,要更好防范类似风险,可以根据两个税种分别对境内外劳务(服务)纳税义务的不同规定,设置风险监控指标,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信息和数据的校验。实际操作中,既可将风险监控指标内化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软件(如“金三”系统)中,也可将风险监控指标加入到内控监督管理平台之中,从而实现系统自动识别和防控跨境服务贸易的税收风险,实现两个税种之间的协同管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保税区税务局)

作者 UU 137234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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