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刘新吾
全国人大代表,沙坪坝区政协副主席、重庆大学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处长钟代笛表示,在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背景下,中国服务业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转型升级,在双循环新格局的建构中发挥重要作用。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以知识创造、转移、和共享等智力活动为市场提供高附加值、高智力的问题解决型产品。其中包括专业技术服务、管理咨询、会计、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业态所构成的商务服务业、教育服务业、医疗服务业、信息服务业以及金融服务业等。商务部在2023年1月30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2022年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增长12.2%,其占比为服务贸易总额的一半左右,成为外贸稳增长的新引擎,赋能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竞争力。今后预期这一占比将进一步增大。
由于知识密集型服务产品既有传统服务业不可触摸、难以储存、易被模仿等特征,又属于知识高度密集的智力创新劳动,同时还有消费者/用户参与其创新过程,因此传统知识产权体系对于知识密集型服务创新的保护和促进显得相对薄弱。其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完善。目前针对知识密集型服务创新的保护主要集中在版权、商标上和商业秘密上。一方面商标保护较受形式限制,版权保护对服务创新与信息化产品的影响较弱,而商业秘密保护在我国的法律间有关规定不协调,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没有统一标准。特别是当全球进入数字化时代之后,很多知识创新的内容、形式、产出过程和载体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更多的商业秘密有可能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由此造成侵权的主体、手段、后果的严重性等方面均扩大化,由此导致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权利人面临举证不能、维权难等问题。
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企业内部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特别是中小型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甚至无暇顾及知识产权管理。其结果造成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所形成的原创产品被抄袭、低价恶性竞争、客户信息泄露等,影响创新资源进入该领域。
钟代笛认为,由于知识密集型服务产品本身为高附加价值的智力活动,需要大量的创新活动,而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推动有利于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全生产要素增长,因此强化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知识产权体系迫在眉睫。为此,建议:
完善现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强化版权与商标保护的同时,加强商业秘密领域的立法,并且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到数字经济运行框架的特点。对知识密集型服务创新的深层次保护,商业秘密较版权和商标更有价值,但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条文散见于十多部法律中,且法律适用没有统一标准,加之数字化、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使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更具有隐匿性,因此需要与时俱进夯实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基础。
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作为企业标准化等级认证的内容之一,推广在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中的运用。一方面可以强化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知识创造、保护、运用、管理以及收益化意识,另一方面可降低知识产权管理风险,使企业将精力更集中投入到创新之中。
加强对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的引导、辅导和支持,进一步保护企业自主创新意识,培育其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