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五. 1 月 23rd, 2026

释放证明书

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李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申请人:姚大利,系犯罪嫌疑人李某之辩护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不批准逮捕。

一、申请事实与理由:

1、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所涉罪名情节较轻,且系从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涉嫌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因妻子卢某借钱给卢某100余万元做生意,因担心所借钱款不能按约偿还,就去给卢某帮忙,实则为了保证钱款如约进行偿还。卢某全权负责钢管的销售、合同签订等事宜。虽然李某和对方公司商谈发货及喷字事项,但是接受卢某的具体指示做的,开始时李某对在钢管上所喷的商标系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并不明知。因此,李某主观恶性较小,行为情节较轻,且系从犯、初犯、偶犯,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

3、李某系自首,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具备社会危害性。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要件,应当认定为自首:

1)李某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李某系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系自动投案。

(2)李某的行为符合如实供述的要件: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李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属于如实供述。

因此,李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具备社会危害性。

3、李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李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可以从宽处理的构成要件,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二、李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同时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社会危险性包括:(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逃跑的。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并不存在上述社会危险性。

1、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李某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较小,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实施新的犯罪。

2、犯罪嫌疑人并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李某一直遵纪守法,拥护党和国家政策,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3、犯罪嫌疑人无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李某系自首,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本案相关证据也已经收集、固定,李某不可能妨害侦查,对其取保候审也不会有任何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意图或行为。

4、犯罪嫌疑人无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李某一贯表现良好,不会对被害人、举报人或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5、犯罪嫌疑人无自杀或逃跑可能:李某情况稳定,愿意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所以绝不可能自杀或逃跑。

三、关于本案的其他情节:

1、李某所销售钢管虽系假冒,但产品质量均符合规格和标准,同时并未投入使用,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李某所销售的钢管的质量均符合规格和标准,同时购买方并未最终使用,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

2、本案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天津某公司已经对商标权人进行赔偿,并且取得对方的谅解。天津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为天津友发钢管集团有公司,天津宝艺龙已经对商标权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李某作为销售方,其家属也在积极和天津友发集团公司进行协商,愿意赔偿并取得谅解。

3、李某及其近亲属愿意提供担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犯罪嫌疑人李某及其近亲属愿意依法向贵院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其他力所能及的保证。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申请人建议对其不批准逮捕,望贵院予以考虑并采纳。

此致

某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姚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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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U 137234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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