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本是神圣的,两个人自愿共担生活的风雨而走到一起,但是现实中有些婚姻的缔结却不尽然。
李某和吉某领取结婚证不到一个月,新娘吉某就“消失”了。李某多处寻找未果也就搁置下了。几年后,当李某再次登记结婚时,却被民政部门告知其是已婚状态,无法再次登记结婚。此时李某才意识到,之前和吉某的婚姻还在存续期间,于是这才想起到法院起诉和吉某离婚,审理期间,法院传唤吉某来院,却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被传唤至法院的“吉某”和李某起诉要求与之离婚的“吉某”根本不是一个人,原来,与李某去民政局登记结婚的假“吉某”冒用了真吉某的身份证,婚姻登记机关在未认真核实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的情况下即准予李某与这个假“吉某”结婚。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一名自称为“吉某”的女子一同到被告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双方向被告提交了户口本、身份证,并填写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该女子在签名处均签名“吉某”。后该女子与原告共同生活二十天左右后下落不明,原告自行寻找无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查找亦无该女子下落。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吉某”离婚。法院根据结婚证登记的信息将吉某本人传唤至法院,发现和原告登记结婚的该女子与真实的吉某并不是同一人,真实的吉某称自己并未嫁给原告也没有去过原告家。至此,原告才得知与自己登记结婚的女子所持的“吉某”身份证和户口本均不是其本人。
法官认为:被告民政局在进行结婚登记审查时,对申请人本人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未尽到详尽的审查义务,其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诉请依法撤销该结婚登记的请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实际上,对于“骗婚”情形下婚姻关系的处理,法律界意见不一。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曾被写入草案,后又被删除。而在实践中,对于婚姻登记机关而言,对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可当场进行书面审查,口头询问,依法确认。在此基础上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只有婚姻登记机关把好第一关,才能从根源上避免“骗婚”违法犯罪的发生。
“骗婚”行为不仅让受害者遭受财产损失,更可能毁人一生。这个案例也警示我们,谈婚论嫁之前,应当保持冷静,加强对彼此及家庭情况的了解,不头脑发热,不轻信“媒人”。刚刚认识不久就轻易支付高额彩礼,或在短期内赠与高额财产,很可能遭受损失。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中,也应不断提升数据共享水平,加大婚姻登记的审查力度,在受害者求助时积极作为,加大调查取证力度,帮助受害者将损失降到最小。(朱雨彤、岳媛)
编辑:樊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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