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便利粤港澳大湾区人才从事科研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决定,自2023年2月20日起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试点实施往来港澳人才签注政策。
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6类内地人才可以申请办理往来港澳人才签注,6类人才包括:
杰出人才,即对湾区建设发展作出重大突出贡献或者湾区急需的顶尖人才;
科研人才,即湾区科研机构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
文教人才,即湾区高等院校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
卫健人才,即湾区副高级职称以上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及卫生研究人才;
法律人才,即参与在香港、澳门法律仲裁程序的内地仲裁员,处理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投资争端的内地调解员等;
其他人才,即由湾区人才、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2、上述6类内地人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单独或者同时申请办理赴香港人才签注和赴澳门人才签注。
杰出人才可以由本人向粤港澳大湾区任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其他5类人才应由本人向工作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人才签注的申请材料和申办手续,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政府网站或者12367服务平台查询。
3、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依法审批
杰出人才可以获发有效期5年的人才签注;
科研、文教、卫健人才可以获发有效期3年的人才签注;
法律、其他类人才可以获发有效期1年的人才签注。
人才签注持有人可以在签注有效期内多次往来港澳地区,每次在港澳停留不超过30天。

人才签注材料如下
1、杰出人才:免提交人才证明文件,由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广东省人才主管部门推荐,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网站查询、联网核查、函询协查等方式审核其资格。
2、科研、文教、卫健人才:提交单位在职证明及副高级以上职称证明。
3、法律人才:提交单位在职证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广东省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仲裁机构经常出入港澳办理仲裁案件的内地仲裁员名单、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网站上公布的内地与香港双方认可机构及常设办事处的内地仲裁员名单、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或者其他内地与港澳三方认可调解机构的内地调解员名单,审核其申请条件。
4、其他人才:提交单位在职证明及所属行业领域管理岗位、专业资格等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