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某次打击跨境电商渠道走私专项行动 来源:海关发布)
近日,深圳海关对外通报,该关开展“使命2021-09”专项查缉行动,捣毁一个利用跨境电商渠道伪报贸易性质走私进口化妆品、奶粉等商品的团伙,共抓获嫌疑人17名,涉案案值逾2亿元,现场查扣的涉走私化妆品就高达67吨。
货物低报价格牵出“案中案”
2020年底,深圳海关在查验一批以跨境电商(监管方式9610)模式申报进口的化妆品时,发现该批货物总价明显低报,且该批货物的随行快递单及购买人身份信息均为伪造,这引起了海关缉私部门的重视。
缉私部门随即安排人员介入该案,并对该批货物的相关信息开展挖掘。经过长时间的摸排,缉私部门发现,在这个跨境电商低报价格案的背后,隐藏着一个以余某某为首的走私团伙,这个团伙主要以伪报贸易性质方式走私化妆品入境。
经查,以余某某为首的走私团伙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采取刷单的方式伪造“三单(订单、物流单、支付单)”,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渠道进口,待货物从口岸入境后,转关至佛山、广州从化等地办理清关,再委托运输公司将货物运送至深圳的终端货主。货主收货后通过实体店铺、淘宝、微商等方式将走私货物销往全国各地牟利。
制作虚假单证非法牟利
随着抓捕时机的成熟,深圳海关决定开展收网行动。近220名缉私人员分别在深圳、广州、河源等地同步开展查缉,17名涉案嫌疑人全部到案。缉私人员还在现场查扣了涉嫌走私的6个货柜化妆品,重量高达67吨。
据介绍,在这起案件中,走私团伙瞄准了跨境电商模式针对个人消费者“关税全免,增值税、消费税七折”的优惠政策,利用全国通关一体化的申报便利性,通过非法收集来的公民个人信息,制作虚假的“三单”单证,试图逃避海关监管,给国家造成了税收流失,扰乱了跨境电商市场的秩序。(来源:南方都市报 记者王睦广 通讯员丁硕)
对于通过伪造“三单”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定罪逻辑,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分三种情况剖析如下:
1、第一种叫“刷单”模式,即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批量进口的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事实上,这里面不存在真实的跨境电商订单,只有批量货物贸易。所有的三单根本就是不存在的,全部是假的。不存在真实的个人消费者、身份证号、收件地址等。还其本来之面目,即为一般贸易,所以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应当以一般贸易货物的税率来计核。
2、第二种叫“推单”模式,推单(又称“二次转单”),即将其他渠道如淘宝、微商等(下称“传统电商平台”)未与海关联网的电商平台产生的跨境电商零售订单转到与海关联网的跨境电商平台(下称“海关联网平台”),从而生成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三单”(订单、支付单、物流单)。有真实的消费者,即虚假三单,但海关不否认申报的贸易方式跨境电商(9610),对其中符合跨境电商政策的仍然按电商税率计核。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请参阅《跨境电商经典判决:认定推单不属伪报贸易方式走私!呼吁同案同判》
3、第三模式是将境外代购订单,用伪造“三单”的方式进口。有些海关认为此种方式为“伪报贸易方式走私”,即将“行邮物品”伪报成“跨境电商商品”,认为应以行邮税率计税。但是,亦有不少地方不将此种行为认定为犯罪,检察日报 2020年8月7日刊登的《如何界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走私行为》(作者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认为:境外非电商企业从事针对境内消费者的跨境销售业务,其委托境内企业负责报关,境内企业为牟取利益,与电商平台合谋,将实际生成于电商平台外的交易生成虚假订单,以跨境电商形式报关入境后,将货物交付境内消费者。通过平台下单及处于直接纳税人地位的确实是境内消费者,若经查实这些消费者符合海关规定的消费限额,即便报关环节伪报了身份、交易、物流、支付等信息,也不会造成税款损失,不能简单认定为犯罪。
4、本案如何确实商品编码,估计会成为一个争议点,一是品种繁多,光有商品名称未必足以归类;二是有些商品名为化妆品,实为洗涤用品,前者有消费税,后者无消费税。笔者在办理一起跨境电商走私案件发现:海关在计核偷逃税额时将“洁面乳”归入化妆品从而多计算了偷逃税额。
5、跨境电商走私案件涉及多个主体,货主、揽货团伙、跨境电商平台、有些案件甚至连快递公司也涉案,主从犯的认定也将是一个焦点。
6、本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税额量刑;偷逃税额与量刑之间的关系,在不考虑主从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偷逃税额与量刑的关系如下表: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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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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