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二. 12 月 30th, 2025

「导读」近期,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一则关于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利用跨境电商平台隐匿收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案概要

一、处罚事由:

1. 你单位2022年1月至6月通过开具收据方式销售电机,货款通过现金收取,未入账未申报销售金额合计9920.17元(不含税)。

2. 你单位2022年1月至6月通过跨境电商平台ebay销售电机,货款通过第三方收款公司某某盈进行的美元收款,折合人民币未入账未申报销售金额合计129784.62元(不含税)。

3. 你单位2022年1月-6月瞒报收入的行为与2022年4月-5月收到的增量留抵退税存在关联,应追回其留抵退税款9887.52元。

二、处罚结果:

对所偷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1倍罚款计19432.94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8161.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271.31元。

来源:常税稽一罚[2022]135号

小编税语

处罚事由1是通过开具收据的方式销售产品,现金收取货款;处罚事由2是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来隐匿收入。

无论是第一种,还是第二种,都属于在账簿上不列或者少列收入,实际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即构成偷税。

跨境电商具有全球性、无形性以及匿名性,所以,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很多人往往忽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也是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对其来自中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相应的税款。

为了“捷径”降负,一些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纷纷效仿本案中的做法,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结汇至国内个人账户,以此来逃避纳税义务。但,这种做法是典型的逃税行为,未来将会面临巨大的税收风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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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U 137234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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