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第42545436号“理想”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含有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仅扰乱规范汉字的使用秩序,且易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第16009478号“二三里”商标


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为经图形艺才化设计的文字商标,其中“三”字中间的一横被三个圆点替代,“里”字删掉了第画中的一横。本院认为,对汉字认读起到关键作用的是汉字的整体架构,而非具有笔画是否规范。争议商标经过艺术化设计后的文字基保留了原有的整体架构,未对相关公众的认读造成明显障碍,且没有证据显示争议商标的使用会对我国文化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以上是两个因为别字改字引发的问题。同时还经常存在类似问题的是成语别字的使用。虽然商标注册难,但是注册时候还是建议再合理合规的框架内发散思维,避免更多纠纷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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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