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 12 月 22nd,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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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开始,李某、周某(已决犯)、胡某(在逃)从事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活动。胡某租用深圳市罗湖区金稻田路某花园X栋XXX房作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作案地点,并陆续召集李某等人,分别负责购买二手的苹果品牌手机主板、屏幕及假冒的零配件,组装、检测、销售手机等工作。本案中,李某负责从本市华强北电子市场购买二手的苹果品牌手机主板、屏幕等及假冒的零配件,经过组装、检测,再把组装好的苹果手机通过邮寄的方式卖给马来西亚的客户。

2019年10月17日,文某向深圳市公安局清水河派出所报案,称有人销售大批的苹果手机。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深圳市罗湖区金稻田路XXXX号某园X栋XXX房将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周某、林某、张某、王某、何某当场抓获,并现场缴获假冒的苹果品牌7P手机(128G)66台、7P手机(256G)42台及配件若干,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按实际销售价格核算,该108台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25336.72元;现场查获的两张销售单据上,销售假冒苹果品牌的7P手机(128G)、7P手机(256G)共55台,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14200元。李某听到风声以后,逃往马来西亚,逃跑途中,由于护照上盖的是假章,被吉隆坡移民局抓捕拘留。当时正处于疫情时期,李某在知道同案犯被抓捕后,向深圳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自首。

2020年10月6日,李某通过白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入境,立刻被拘留,当日进行第一次讯问;2020年10月7日,李某被移送至深圳市公安局清水河派出所进行第二次讯问。2020年12月29日,李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无逮捕的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

2021年1月6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承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规定》,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通知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处为李某一审阶段指定辩护人。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处于2021年9月10日指派广东律途律师事务所的张小军律师为李某一审阶段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21年9月13日与李某会见,签订授权手续,了解案情。随后承办律师又联系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做好阅卷笔录,并研究辩护方案。

庭审判决

本案于2021年9月30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庭上承办律师主要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1、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2、李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李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4、李某是初犯,以前无违法犯罪前科,在本案中犯罪的主观恶性方面也不大,法庭可以据此酌情从轻处罚。

5、李某在本案中并没有因此获利,仅仅是从周某处领取固定的工资,每月工资3000元,该等工资数额仅仅是深圳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仅能维持李某的基本生活。

综上所述,李某在本案中存在多个法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也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请求法庭对李某在本案中适用减轻处罚的规定。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采纳承办律师关于李某属于从犯、自首的辩护意见,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粤0303刑初7X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作出后,李某服从判决未上诉,并积极缴纳罚金,检察机关未抗诉。

案件点评

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刑法中侵犯知识产权的首要罪名,其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一种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心态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活中,大家明知苹果手机属于知名品牌,本案中的被告人制假卖假,而且假冒他人的商标,对他人的商标形象造成一定的损害。

承办律师感慨,被告人李某1998年出生,在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以后就外出打工,法治意识不足,与朋友周某(已决犯)组装手机,影响苹果手机的市场交易秩序,降低苹果手机的市场声誉;青少年犯罪事件的背后有社会的因素,有家庭的因素,也有教育的因素,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以尽最大程度避免此类事件发生。被告人李某本来处于大好年华,但因为缺乏法治意识而误入歧途,蹲了牢房留了案底,但是好在被告人迷途知返,主动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让自己的行为一错再错。希望李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从事正当职业,遵纪守法,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本案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张小军律师15807551676

法援故事编辑:李丽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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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U 137234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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