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 12 月 20th, 2025

原标题:哈市市民一万多元的货丢了,物流公司却称:“未保价”只能赔三倍运费

物流发货,价值一万余元钱的货物却丢失了……

货主王某要求物流公司进行索赔,物流公司却表示,“货物未保价”,只能支付运费的三倍进行赔偿,并称:“你看协议上边缘处有‘小字’约定。”

近日,经法院审理判决,物流公司全额对王某货物进行赔偿,并返还物流费用。

前不久,市民王某在某商店购买礼盒装大米,价值13000余元,并将大米交由金达物流公司(化名),希望通过金达物流将大米运输至北京交由收货人李某。金达物流向王某出具运输协议,确认运输大米为55箱,重量1.1吨,运费668元。

后来,因李某一直未收到上述货物,王某与金达物流对大米赔偿数额经反复沟通后仍难达成一致意见,故王某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金达物流赔偿大米款及托运费。被告金达物流辩称,王某在签订运输协议时未选择保价,不能赔偿其全部损失,运输协议左侧边缘处用竖版文字印有“货物未保价 丢失按运费三倍赔偿”。所以,只能按照实际支付运费的三倍进行赔偿。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

物流公司对于大米的丢失,

应以何种标准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协议一式三联(存根联、收货联、发货联),作为协议格式文本的出具人及承运人,金达物流应当持有并保存收货人签字的存根联或收货联,以证明其履行了承运义务。金达物流未举示该两联运输协议,可认定本案的收货人并未在运输协议上签字确认。金达物流作为承运人未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对此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金达物流辩称的三倍运费赔偿问题,该条款以极小的字体竖版印在运输协议左侧边缘处,系由金达物流提供的限制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王某称当时金达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仅要求他填写地址、电话等信息,并未提醒他注意左侧边缘处的条款,而金达物流亦未举证证明其曾采取合理方式提示王某注意该条款,或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金达物流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该条款对王某不发生法律效力,物流公司不能据此要求减轻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商家开具的发票及微信付款记录记载王某购买大米花费13580元,且有运输协议、提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王某以上述证据证明丢失大米的实际损失,并以此主张赔偿,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最终,五常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金达物流向王某赔偿损失13580元,返还运费668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对此,办案主审法院提示,物流公司在订立合同时,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采用纸质邮寄单,要提醒相对人仔细阅读,并在条款下方签字。消费者在运输货物时,应当仔细阅读物流公司提供的运输协议。若有证据证明物流公司已充分的履行其对合同中保价条款的提示或说明义务,该条款即成为合同内容。此种情况下,一旦物流丢失,赔偿的数额就很可能会与运输货物的价值相差较大,造成损失。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消费者在邮寄价值较高或重要的物品时,应在快递单上注明产品,拍照保存证据。可选择保价方式并按照物品的实际价值填写保价金额。虽会多支付些费用,但在物品丢失或货损后可按照保价金额获得赔偿,以便减少相应的损失。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高珊 哈尔滨日报记者 张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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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翟晓晨

审核:郭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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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U 137234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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