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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俗话说“产品未动,商标先行”,商标是品牌的重要法律载体,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离不开商标的法律保护。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商标专用权申请注册制,常见汉字、英文、图形、数字等要素单独及其组合均以被注册,商标资源日益枯竭。为了鼓励和督促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已注册的商标,避免商标资源闲置,使商标本身物尽其用,《商标法》规定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制度(以下简称“商标撤三”)。
商标抢注事件的发生,让很多人选择注册“防御商标”以保护自己的商标,但大量的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绝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没有进入公有领域,没有发挥商标专用权的真正价值。目前,多数企业申请的防御性商标事实上构成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如果注册商标长时间停止使用,已经产生的显著性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淡化,将失去商业价值,对这样的注册商标,法律没有必要继续给予保护。
《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有商标法第49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从《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撤三申请的主体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没有对商标撤三申请人的身份、申请次数、申请间隔时间等做出任何限制,也没有对撤销申请人主张撤销的理由,要求充分的举证责任。尽管商标撤三程序在制度设计上依当事人申请才可以启动,但程序提起后,即使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自认商标注册人存在使用行为,相应机关也可继续进行审查,只要被申请人错过2个月的有效答辩期没有进行答辩,答辩不合格或提交的答辩证据材料不合格,又没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不可抗力”、“政策限制”、“破产清算”等不可归责的正当理由,商标局便可直接认为该商标近三年未使用直接予以撤销。但现实的情况是,所谓的“正当理由”排除,认定条件限制十分严苛,商标注册人通常无法证明自己有“正当理由”。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商标审理标准》“商标使用判定”对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规定。
(1)商标使用于商品,包括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商标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牌、邮寄或者其他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实践中,商标的使用应符合“真实、公开、合法”原则。如,在2007年“康王”商标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法上的“使用”应该是在商业活动中对商标进行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商标法规定的使用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权人提供的便用证据包括报刊、稿纸及相应票据、告知书、协议书等,但这些证据存在明显不符合正常商业习惯的情形,具有明显的对商标进行象性使用的持征,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便用。
下列情形通常不视为商标的使用:仅提交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协议;仅提交书面证言;仅提交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仅提交实物与复制品;仅公布商标注册信息,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得象征性使用;使用中改变了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影响显著特征。
笔者查看大量案例,并结合工作实际,有以下三点提请注意:
(1)仅提供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无法证明争议商标投入使用;
(2)集团内关联公司之间内部交易,形成的合同、发票及收据等,属于“自制”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无法证明商标已被公众知悉;
(3)内刊、宣传册等企业内部宣传材料,不能证明商标已进入公开流通领域,并非商标法上的使用。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商标注册人提交存在伪造情形的商标使用证据,将对所有的使用证据从严审查并提高审查标准。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提供的部分使用证据系伪造,则将对其提交的所有证据从严审查,相应提高证明标准”。
结语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对商标撤三的规定,是为了让商标最大程度的利用。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科学使用和管理注册商标,做好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加强注册商标的运用和管理。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视为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不代表其供职机构立场)
作者介绍且停亭
公司法务高级经理,研究生毕业后即到集团总部从事法律工作,一直在思考如何成为一名优秀法务,欢迎与法务同行们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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