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三. 6 月 18th, 2025

和其他的财富形态相比,知识产权似乎是一种“正义感”爆棚的财富。尊重知识产权也变成了一种绝对正确。我们大白话系列并非要去否定这种正确,只是希望破除知识产权的“神圣”感,让人们回到平常心来看待它。

知识产权法律是一门高度“技术性”的法律。其“技术性”和一般人很少会关注的海上船舶碰撞规则、空中飞行器航行规则等等差不多。技术性法律的规则必需要高度结合具体领域的技术问题,不能通过自由、平等这样的基本公设直接推导出来。比如说,我总以为,大海那么大,船又开得很慢,为什么还会有海上船舶碰撞,进而由谁来赔偿的法律问题呢。最多就是像泰坦尼克号那样,撞上冰山而沉掉的情况嘛。

但海上航行,确实就会发生船船相碰的问题,自然也就需要船舶航行的交通规则。上网简单一搜,就发现有1897年起生效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有1910年在布鲁塞尔签订的《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要是对航海知识一无所知,去处理海船碰撞的法律问题显然是不可想象的。同样,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一般律师也处理不了,得要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律师。甚至,搞IT行业专利和搞电影版权的律师之间,也是隔行如隔山。只不过,和那些“偏门”的法律规则相比,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常识,一般法律人员必须要有所涉猎。

作为常识,我们知道知识产权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3类(暂不论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其中,著作权又称为版权。专利则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这3种。著作权(版权)就是写书、画画、拍电影电视剧之类产生的权利。商标权是要保护生活中常见的各种商品的牌子,尤其是在中看到的。“冒牌”就是典型的侵犯商标权。而专利权就是指有新的发明创造,其利益专属于什么人享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只不过是创造出的新东西,其新的程度不同而已。前人没有过的全新的东西就是发明。对原有的东西有所改进,使之更好就是实用新型。并无新的东西,只不过是把颜色、长短等等外观布局重新设计了一下,就只能是外观设计了。

对知识产权的理解,有两个常见的误区。一是认为知识产权必然和知识相关,有知识才能有知识产权。这是把产权人和广义的“作者“搞混了。先不说商标仅仅是一种标识,起个名字或者设计一个醒目点的样式就可以,不一定得要有多少知识。单说文章的作者、专利的发明人、表演作品的演员等等,在现实中,多半都不是知识产权的产权人。真正的产权人是出版商、工业产品生产商、电影公司等并没有知识的法人组织。

二是不自觉地和所有权相类比。有些合同中会使用“商标的所有权归属某方”、“专利的所有权归属某方”,或者“双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知识产权归属某方所有”。“所有权”的说法,一般情况下,仅仅是用语不够专业,但很多时候也会产生具体权利归属约定不清的不良后果。比如说,商标权领域中的标准说法是“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但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人不一定就是商标注册人。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人,也是商标专用权人。甚至还要看这个许可是不是“独占许可”。“独占许可”情况下,商标注册人也不得使用自己的商标。

专利领域分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版权领域就更不能简单的使用版权所有人的概念。例如,网上有传言《三体》的作者刘慈欣曾经以10万元价格将《三体》的影视改编版权卖掉了,但《三体》的其他版权还在作者手里。这里的“影视改编权”,就不能在合同中简单地写成“小说《三体》的影视改编权归乙方所有”。而是要细究:是电影还是电视,是卖断式的还是非卖断式的,舞台剧、动画片是否在影视改编权之内,卖掉的“影视改编版权”是国内的,还是全球范围的。就“影视改编权”而言,不熟悉影视行业的行业规则与业务流程的律师,是无法搞定相关“买卖合同”(许可合同)的。

我们大白话系列的任务,不是要讨论具体业务领域知识,而是要从一些基础原理的角度来帮助学法律的人摆脱专业词汇的束缚,更好实现在专业词汇面前的自由。对于知识产权来说,首先可以从人的角度来理解。我们说权利关系是人和人之间能做什么动作、不能做什么动作的关系,知识产权也不例外。知产领域的很多规则设定,就是要解决由哪些人享有哪些权利的问题。媒体总会找一些天才作者、天才发明家之类的明星式个人大做宣传。但现代社会中,优质作品和创造远不是一支笔几张纸、再加一个拥有知识和创意的天命英雄就能搞出来的,而是要依托整个产业链才能真正实现。所以,知识产权中的这个权、那个权都是在解决产业链上不同人各自可以享有什么利益。从人的角度,就能比较容易地理解各种权的含义。

比如,知识产权中“权利人”和“作者”的区分。一般理解,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作者、发明人、设计人享有。但现实中,作者享有是例外,非作者享有才是常态。职务作品、职务发明就是适应这种常态的规则,给作者留下的利益仅仅是署名权。著作权法中还有“法人作品”一说,就是指一个作品,连作者都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再比如,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作者享有。而现实中,电影的著作权显然会归作为出品方的电影公司所有,而不会是在电影上署名的那个“制片人”所有。

在著作权领域,有一个词叫做“邻接权”,法条上的用词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这就是典型的产业链上不同的人所享有的权利。例如,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出版者权就是出版人的权利,出版人如果享有专有出版权,则其他出版公司就不得出版。出版人还享有版式设计权,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是10年,而不是版本领域常见的50年保护期。前文已提到过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人不一定都是商标注册人。所以,除了“商标注册人”这种人外,还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这种人。

理解知识产权,除了人的角度,还有利益的角度。现代社会总认为专利是很高尚的事。其实“专利”这个词的本义是贬义,在两千多年前的中文里就有了,只不过在近代又被重新拿出来使用。春秋末期的史学家左丘明除了有《左传》这本书,还有《国语》这本书。被国人暴动推翻的那位西周周厉王,喜欢一位大臣荣公,因为荣公想出了专利政策。其办法是不准国人随意进入山林湖泽谋生,山林湖泽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周天子专享。百姓无论是采药、砍柴,还是捕鱼捉虾、狩猎鸟兽,都必须缴纳专利税。《国语》就记载了另一位大臣芮良夫对周厉王的劝谏之语:

“王室其将卑乎!夫荣公好专利而不知大难。夫利,百物之所生也,天地之所载也,而或专之,其害多矣。天地百物,皆将取焉,胡可专也?……今王学专利,其可乎?匹夫专利,犹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荣公若用,周必败。”

芮良夫认为利益是百物所生、天地所载,不应当归属于哪一个人专有。一个匹夫如果声称专享其利,就如同盗窃。一国之君就更不应当专享天地所生之利了。让做出发明创造的人分享他人生产出来的物质成果与利益,中国古代没有这种制度。在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科技大协作制度,也没有专利之说。只是在强调物质利益的私有化归属的今天,才不得不强调专利的利益刺激作用。既然是利益刺激,那就要服从利益分配的规律。

搞一个新发明,花了很多设计、测试、验证的成本,最后能否成功获得专利权是一件短时间内还不能确定的事,多少有点冒险的成分在内。所以就区分出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虽然能否获得专利权还不确定,但可以先把专利申请权卖了赚钱。买了专利申请权的人也能赌一把。而商标领域就不存在所谓商标申请权。著作权中的领接权,既是针对产业链中的特定人员,更是为了解决这些特定人员的特定利益保护问题。再比如,知识产权领域中有植物新品种权,却没有动物新品种权,就更是一种利益归属上的人为设计了。

从利益的角度,还可以看出一些似是而非的东西。专利领域中有一类专利叫做“标准必要专利”。其本意是指实施某些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时无法绕开的专利。也就是说在制定标准的时候,就已经将专利纳入到标准中去了。显然,这种时候,就不能任由专利权人随便定价或者随意取消专利许可。由于大家都要执行标准,那就必须允许大家都能直接使用这个专利。专利权人所能收取的,只是一个规定的费用甚至是免费。

看起来,成为“标准必要专利”限制了专利权人的自由收费权。但现实中,很多厂商却都在努力争取自己的专利成为标准必要专利,甚至放弃收费权也要成标准必要专利。一个完整的现代高科技产品,尤其是电脑、手机等IT产业领域的产品,往往需要一系列上下游联动的专利技术才能生产出来。一旦自己的专利技术成为标准必要专利,别人都将无法绕开。在此基础上制定“技术收费战略”甚至发起“专利战争”,其带来的收益又岂是单个专利的那一点点许可费所能比的呢?

回归到人的角度和利益角度,就很容易明白,知识产权已经是现代社会中的一种极其重要财富权。表面上看起来,这种财富权的“反动性”不像物权、债权、股权那样明显和强烈。但科技水平越发达,知识产权就越会成为超过土地、机器设备的基础性的生产资料。在私有制的基础上,知识产权将会越来越用于财富增值与财富聚集,也就越来越背离它本来的目的——提升人类的知识边界,增进人类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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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U 137234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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