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申请商标注册,易被驳回的8类情形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该条款的解释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公众共同生活及其行为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除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之外的情况,一般是指标志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具有贬损含义,或者该标志本身虽无贬损含义,但由该申请人注册使用,易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似乎每个申请人都不认为自己要申请的商标会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情形,但我们偶尔也会遇到商标局引用该条款驳回注册申请的情形。
那我们在日常的商标申请中,如何判断并有效地规避商标局引用该法条驳回我们的商标注册申请的风险?它是个兜底条款吗?还是它有明确的适用情形?
在先案例可以“现身说法”向我们解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的判断标准。
笔者检索了商标局公开的部分驳回复审决定,并总结归纳了商标局引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几类情形,可以给申请人提供一个参考。

从以上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若申请商标中含有“谐音梗”等不规范使用成语的,或特殊设计的汉字使汉字的外观表现形式上是不规范汉字的,这种情况基本上是肯定要被驳回的。
商标文字和图形若涉及到宗教人物和事务,这种也是基本上会被驳回的情形,但是由于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的认知局限性,往往难以靠自己主观判断将其准确定性,我们日常工作中可以借助网络检索以确定拟申请的商标是否含有宗教含义。
涉及政治性词汇的情况比较好判断,因此也比较易规避此类情形的驳回。
最后就是商标含义消极或有违积极向上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涉及封建迷信思想类的,笔者认为这种类型的驳回其实个体主观差异较大,与商标局的审查尺度也密切相关,申请人在注册申请之前可以咨询专业的代理机构帮助判断,避免申请被驳回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