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看到出口退税研究微信群(加群方法请移至文尾)里发的深圳港集装箱被“山竹”强台风吹落大海的视频。出于职业敏感,笔者突发联想,要是出口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掉落海里,还能顺利办理出口退税吗?于是,顺手在群里发了一个话题“掉到海里的集装箱里面装的出口货物,能退税吗?”。话题一出,引来群里税友们一阵热议。讨论结束一想,这个问题本身的语言表达不够严谨,好在税友都是“老炮儿”了,知道问题的真实意思表示。我真正想通过讨论搞清楚的是:出口货物在报关离境后的国际运输途中,因遭遇自然灾害或运输事故发生货损,还能否正常办理出口退税?笔者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称:“Incoterms2010”)、国际运输保险惯例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下称:“《收入准则》”),综合群里税友的讨论情况,对该问题梳理总结成文,以飨读者。
一、出口退税政策对该问题的有关规定
查阅出口退税现行政策,没有针对“出口货物在报关离境后的国际运输途中,因遭遇自然灾害或运输事故发生货损,还能否正常办理出口退税”的专门规定,只能结合出口退税的原则性规定以及对出口退税货物收汇的有关规定来综合理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一项对出口货物的明确定义是:“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从该定义可以引申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的两个(实际前提条件不止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货物报关后已经实际离境,二是货物已经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因此,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还需要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或视同收汇资料,“掉海里的出口货物”也不例外。
二、关于确认销售收入时点
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后,在国际运输途中出现货损,出口企业能否确认销售收入,抑或确认销售收入后是否要销售冲回,要结合《收入准则》和Incoterms2010(笔者注:现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版本和2010版本处于并用阶段,两个版本对同一术语涉及的买卖双方权利义务、风险转移划分的时点基本没有变化。为方便起见,本文所说术语解释一律采用2010版本。)来综合判定。
《收入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同时还在第五条规定确认收入应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出口企业要确认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通俗条件。一是出口货物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款方式和交单条件将全套单据交付进口商或者银行;二是根据出口合同成交方式的约定,该批货物对应的风险已经全部转移给进口商;三是该批货物预计未来有对应的交易对价流入出口企业。
Incoterms2010一共有四组11个贸易术语,按照出口货物风险转移界限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货物离厂就转移风险(E组:EXW);二是货物交付承运人转移风险(F组:FCA\FOB\FAS和C组:CFR\CIF\CPT\CIP);三是货物交付进口商转移风险(D组:DAP\DAT\DDP)。
结合《收入准则》和Incoterms2010,笔者认为,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出口企业在向进口商或者银行完成交单后,如果出口合同是约定的成交贸易术语是EXW、F组或C组任一术语的,出口企业可以在完成交单后立即确认销售收入,如果是采用D组任一贸易术语的,则要待货物运抵进口商指定交货目的港或者目的地后才能确认销售收入。
三、关于收汇或视同收汇处理办法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除了出口货物要报关离境(出口到海关特殊监管区的除外)和出口企业在财务上确认销售收入外,还有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收汇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对于收汇的有关规定。出口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发生货损,必然导致进口商不能正常付汇。一般而言,考虑到出口货物国际运输路途遥远,在途中会发生不可预测之风险,一般会由出口商或进口商向保险公司投保国际运输保险,以规避发生意外事故风险。Incoterms2010对国际运输保险投保责任的界定非常清楚。比较简单的辨识方法是:术语中带“I”字母的术语和D组术语,保险投保责任和保险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其余术语均由买方承担投保责任和保险费用。一般情况下,根据国际运输保险惯例,投保人要按照出口发票金额的110%加成确定保险金额。
在实务中,如果发生国际运输保险理赔事项,保险公司通常是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这就意味着只要是卖方负责投保责任并支付保险费用的出口业务,发生国际运输意外风险导致货损时,出口企业能够得到保险赔款,且保险赔款足以覆盖货物损失。由出口企业承担保险责任并投保的,保险赔款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出口企业;由进口商承担保险责任并投保的,保险赔款支付给进口商。当发生国际运输保险责任事故时,出口商收到保险赔款,如果已经确认销售收入(即合同约定是CIF或者CIP术语),通常会将保险赔款视作应收货款冲销应收账款(如果是进口商预付货款的,则出口商收到赔款需要退还进口商预付的货款。),如果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即采用D组贸易术语成交),则对出口商品库存作报损处理,收到赔款作为营业外收入。进口商收到保险赔款的,则用保险赔款支付出口商对应货款。
这里存在一个问题,虽然发生国际运输事故后出口年商都能收到对应补偿,要么是直接保险赔款,要么是客户间接支付的保险赔款,但对该笔保险赔款的直接归属权需要有正确的认识。回到Incoterms2010,无论保险责任归属于卖方还是卖方,确认保险赔款的归属权应以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结点作为划分点。笔者认为:只要货物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的,无论何方投保,其保险赔款均属于买方所有,但买方有按约支付货款的义务;只要是货物风险尚未转移给买方的,则保险赔款属于卖方所有,如果买方已经提前支付货款,卖方有退还货款的义务。
按照上述原理推理,发生国际运输保险事故时,只要是出口商已经完成交货义务并转移货物风险给进口商的,无论出口商收到保险公司的直接赔款,还是收到客户支付的间接赔款,皆可视作客户的货款支付行为,应当视为收汇完成;出口商未完成交货义务的,保险赔款不能视作收汇,只能作为库存商品损失的补偿。
四、总结及政策建议
综上,笔者认为,凡是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出口企业在向进口商或者银行完成交单后,如果出口合同是约定的成交贸易术语是EXW、F组或C组任一术语的,出口企业可以在完成交单后立即确认销售收入。其后在国际运输途中发生运输事故的,由于货物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出口企业可以申报出口退税,保险赔款(如论出口企业直接收取或者进口间接支付)可以视同收汇;如果是采用D组任一贸易术语的,则要待货物运抵进口商指定交货目的港或者目的地后才能确认销售收入,国际运输途中发生运输事故的,由于货物风险尚未转移给买方,销售尚未确认,出口企业不能申报出口退税。
由于现行出口退税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对出口货物国际运输途中发生货损能不能申报退税作出专门规定,给基层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实务操作带来一定困扰,各地执行的尺度也有所不同。为规范这类业务的出口退税,笔者建议,凡是货物风险已经转移给进口商的,出口企业直接收到保险赔款或者客户间接支付的保险赔款的,均视同客户支付的货款,可以视同收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附件3《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之“(九)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处理,出口企业提供保险赔款单作为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