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 9 月 14th, 2025

深圳海关日前对外透露,该关开展专项查缉行动,摧毁1个利用跨境电商渠道伪报贸易性质走私进口化妆品、奶粉等商品入境的特大犯罪网络,共抓获嫌疑人17名,现场查扣涉嫌走私的各类化妆品67吨,涉案案值逾2亿元。

2020年底,深圳海关在查验一批以跨境电商模式申报进口的化妆品时发现,该批货物总价明显低报,且该批货物的随行快递单及购买人身份信息均为伪造,这引起海关缉私部门高度重视。

缉私部门立刻介入该案,经过摸排发现,在这份跨境电商低报价格案的背后,隐藏着一个以余某鸿为首的走私团伙,这个团伙主要以伪报贸易性质方式走私化妆品入境。

经查,以余某鸿为首的走私团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采取刷单方式伪造订单、物流单、支付单,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渠道进口,待货物从口岸入境后,转关至佛山、广州从化等地办理清关,再委托国内运输公司将货物运送至深圳的终端货主。 货主收货后通过实体店铺、淘宝等方式将走私货物销售牟利。日前,深圳海关在深圳、广州、河源等地同步开展查缉,1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到案。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 李小梅:

本案涉及两种走私行为方式,低报价格和伪报贸易方式,这里着重说一下何为伪报贸易方式?为何会涉嫌伪报贸易方式走私?

伪报贸易方式就是将本应以A种贸易方式进口,但实际上是以B种贸易方式进境,在跨境电商走私案中,涉案商品是以跨境电商的方式申报进境,所缴纳的税是“跨境电商税”,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根据上述的规定很明显的可以看出,“跨境电商税”与“一般贸易税”存在税差,如果进口的商品不符合跨境电商的条件,其应以一般贸易的方式申报进口,缴纳相应的一般贸易税,但是如果商品实际上是以跨境电商的进境,就存在伪报贸易方式的行为,少交了部分税款,如果主观上存在着“故意”,就会涉嫌伪报贸易方式走私。

专业律师介绍:李小梅律师 专注海关法律服务 走私刑事辩护 深圳执业律师

辑:张青青

注: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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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U 137234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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