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 9 月 14th, 2025

03:09

在跨境电商类走私案件中,刷单是主要的走私方式。今天我们就聊聊刷单。

刷单就是利用跨境电商系统,伪报贸易方式,将原本应通过一般贸易方式、以较高税率申报进口的货物,或者需要许可证进口的货物,进行拆分。虚构消费者,伪造订单、支付、运输信息,以偷逃税款或者逃避海关监管。在具体罪名上,刷单有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也有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出现刷单客观原因,主要是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好,与一般贸易进口比,跨境电商进口免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七折征收。一些货物进口时需要许可证,但以跨境电商方式进口,那就不需要。在商家看来,跨境电商优惠力度很大,但每一票数量非常少,利润薄不解渴。聪明人想到了刷单。

比如,张三在国外购买了一货柜化妆品,因为通过一般贸易需要缴纳高额税款,于是就把货物暂存香港。同时通知内地玄武公司,玄武公司向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网申报,货物从深圳罗湖口岸入境。然后国内物流公司把货物运到内地综合保税区。接着玄武公司通过国内李四购买了若干公民信息,作为涉案货物的购买人。玄武公司制作虚假交易单推送到海关平台。作为支付平台的朱雀网络公司也制作虚假交易信息发送到海关。玄武公司向某通购买了若干快递单号,线下打印若干快递单,获取物流轨迹,并向海关推送,实现了明面上的“三单”比对。然后,货物按照跨境电商税率缴税后出区,并交付实际货主。

这类案件参与的主体很多,侦查机关通常的做法是宁可枉杀三千,不能放走一个。全部抓捕,移送审查起诉。这种窝案在主犯和从犯认定上问有很大的争议。

货主企业认为,其委托给跨境电商平台向海关推送相关信息,其本身没有直接虚假申报,应认定为从犯。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认为,其赚取的仅仅是微薄的代理服务费,获利最大的是货主企业,货主企业当然应认定为主犯,平台企业应认定为从犯。

快递物流企业某通也觉得自己很无辜:自己的运输行为仅仅是起到了辅助作用,没有参与走私犯罪主干部分。所以是从犯。

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实践中,往往从谁是犯意的发起者、谁在走私链条中起主导作用、谁是主要利益获得者来综合判断谁起了“主要作用”。在这点上,检察官和律师之间,律师与律师之间经常有不同的意见,有的甚至完全相反。

我是赵国华,第一位出版海关法专著的律师,和你聊聊海关法。

举报/反馈

Avatar photo

作者 UU 13723417500

友情提示:现在网络诈骗很多,做跨境电商小心被骗。此号发布内容皆为转载自其它媒体或企业宣传文章,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无意冒犯,如有侵权请联系13723417500删除!

声明本文由该作者发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内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发表回复

服务平台
跨境人脉通
选品平台
U选Market
展会&沙龙
群通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