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陈某在安徽省合肥市xx县某农贸市场有一间售货棚,面积12平方米,该商铺是1990年时县政府统一加盖,商户出钱购买的,但是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证书。
2017年8月,县政府发布公告,对该农贸市场进行改造,具体的安置补偿工作由住建局负责,由于补偿款比较低,陈某拒绝签署协议。
随后,县政府对陈某作出拆迁决定:如果陈某选择货币补偿,将由某建设公司一次性按拆迁方案,给陈某3万元。如果选择安置摊位,陈某可以在新建的商城里置换一套25平方米的摊位,按1:2的置换比例陈某可以置换24平,多出的一平米陈某需要按开盘时的市场价支付。
陈某对该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后,被法院撤销。但2018年6月,县政府还是强制拆除了陈某的售货棚。没有办法,陈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强拆违法。
法院判决违法之后,陈某于2019年5月,申请国家赔偿。随后,县政府依据2016年时,对陈某售货棚的评估报告(每平方米5000元),赔偿了陈某6万元。陈某对该决定不服,再次起诉,要求按照同地段商铺价格(每平方米4万元),赔偿48万元。

二、法院审理
由于陈某不要求安置摊位,要求货币赔偿,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确定陈某售货亭的赔偿款?
陈某的售货棚,钢塑结构,系简易经营载体,并非正规商业门面房,其价值低于非住宅类房屋商用价值,故陈某提出按照同地段商业用房价值,对其售货棚进行赔偿的请求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2017年时评估公司对陈某的售货棚作出的估价,为每平方5000元,可以作为参考,但时间已经过去了两年,为充分保护被拆迁人利益,考虑到对违法强拆行为的惩罚,法院以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酌情上调20%作为赔偿标准,因此县政府应赔偿陈某7.2万元。

三、法院判决
县政府自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赔偿陈某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