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查验跨境电商商品 图片来源:海关发布)
来函咨询:我司系一家跨境电商平台公司,与海关系统联网,2018年初到2019年6月,接受一些转运公司的跨境零销进口业务(9610),谁知道这些转运公司招揽的货有些是一般贸易的大货而不是终端消费者的订单。我司被控伪报贸易方式走私,一审,老板被判有期徒刑8年,不服上诉,二审维护原判。现在我司想继续申诉,为了加大力度、加快进度,请问能不能同时向法院和检察院提出申诉?
吴国雄律师: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属于本院管辖的不服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申诉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程序中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告知申诉人待人民法院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提出申诉;如果已经受理的,应中止办理。
3、综合以上两点,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而提起申诉的,不应同时向法院和检察院提起。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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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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