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 11 月 29th, 2025

  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蔡  蕾  通讯员  余  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充分发挥律师对刑事申诉案件的纠纷化解及外部监督作用,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在全省7家法院开展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试点工作。

  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是指对法院生效刑事裁判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律师进行代理的制度。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刑事案件代理申诉工作,引导申诉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既向申诉人讲法明理,又督促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有利于刑事申诉案件得到依法解决。

  试点方案明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案外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试点法院提出申诉的,一律由律师代理。没有委托律师的,试点法院告知并引导申诉人至代理刑事申诉律师值班室,由值班律师负责接谈。

  试点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武汉、襄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武汉市江岸区、襄阳市樊城区、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试点期限从今年3月至明年2月,为期1年。

  试点高、中级法院将协调同级司法厅(局)、律师协会,建立代理刑事申诉值班律师库,选派值班律师在确定的值班日期接待申诉人。基层法院刑事申诉案件数量少,由试点基层法院协调当地司法行政机关遴选3至5名代理刑事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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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U 137234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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