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 11 月 29th, 2025

  编者按:缺斤少两、消费陷阱、霸王条款……面对形形色色的消费,你的合法权益是否遭受过侵害?今年,昆明市深入开展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也一直是广大市民的重点关注。3月6日至3月15日,掌上春城联合昆明市普法办、昆明市司法局推出2023“小掌撑腰团”征集活动,并同步推出3·15律师团“为你撑腰”特别报道,一起维护消费领域的公平与正义。

  近日,网友@皮猪猪不是猪在2023小掌撑腰团征集通道留言讲述自己遭遇的“消费陷阱”,最近某净水器销售员上门推销,称只要安装了他们的净水器烧出来的水就没有水垢,结果买来两天烧出来的水还是和自来水一样都有水垢,这不是欺骗消费者吗?找他们退款,他们不理也不给退款退货。网友@皮猪猪不是猪觉得很气愤,为什么在商品使用感不好时不能退款退货?对此,记者采访了云南协和律师事务所主任角永祥。

  角永祥介绍,上门推销此品牌净水器如果是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提供的净水器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综上,商家不予退款退货的行为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受到了权益侵害,如果与经营者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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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掌上春城记者:杨梦奇

  实习记者:何葭凝

  责编:赵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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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U 137234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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