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 6 月 16th, 2025

原标题:美国九巡案例:对中国被告的商标诉讼,可向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送达

信息源于:采安律师事务所

导语

中美都是《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在美国法院起诉中国当事人需要依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向中国被告送达。本案中,美国原告根据《兰哈姆法》规定向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送达诉讼文书,并由其将副本转交给中国被告。该送达是否有效?一审法院认为送达不适当,美国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理由是……

2022年11月14日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就San Antonio Winery, Inc. v. Jiaxing Micarose Trade Co., Ltd.一案作出判决,撤销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本案判决书下载地址:

https://cdn.ca9.uscourts.gov/datastore/opinions/2022/11/14/21-56036.pdf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兰哈姆法》第1051(e)条同时适用于行政和法院程序,换句话说,向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送达诉讼文书,就足以让联邦地区法院对中国被告行使管辖权。

本案案情

原告圣安东尼奥酒厂系一家加利福尼亚公司,由Riboli家族拥有和经营,自1998年以来在其葡萄酒产品上使用RIBOLI商标。被告嘉兴某公司系一家中国公司,使用Riboli名字销售产品,并在2018年获得了RIBOLI的美国商标注册,该商标涵盖服装和鞋子。原告圣安东尼奥酒厂得知被告嘉兴某公司通过亚马逊等电子商务网站在美国提供带有RIBOLI商标的产品后,在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依照《兰哈姆法》和相关州法律提出索赔,其申请的救济包括:1)禁止嘉兴某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RIBOLI商标;2)撤销嘉兴某公司2018年所注册的RIBOLI联邦商标;3)终止嘉兴某公司2020年注册RIBOLI的额外用途的申请。本案审理中,原告圣安东尼奥酒厂必须向位于中国的被告嘉兴某公司送达诉讼文件。

一般情况下,由于中美都是《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当事人需要依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程序向外国被告送达。但原告圣安东尼奥酒厂担心通过《海牙送达公约》送达所需的时间太长,因此根据《兰哈姆法》中针对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的外国实体的规定向嘉兴某公司进行送达。《兰哈姆法》规定,外国商标申请人可以指定一名美国居民接受影响该商标的程序中的通知或程序的送达【参见15 U.S.C. § 1051(e)】。如果外国商标申请人没有指定一个美国居民或者指定的美国居民无法找到,那么针对外国商标申请人的通知或程序可以送达美国专利局局长。被告嘉兴某公司指定的美国居民没有回应原告圣安东尼奥酒厂关于接受送达的请求,原告圣安东尼奥酒厂于是依据上述规定,向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送达了诉讼文件,后者将文件的副本转交给被告嘉兴某公司。

嘉兴某公司未出庭,加尼福尼亚中区地区法院驳回原告圣安东尼奥酒厂的缺席判决动议,理由是嘉兴某公司未被适当送达。地区法院认为,原告圣安东尼奥酒厂根据第1051(e)条送达的程序是无效的,因为该条款只适用于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行政程序,而不适用于联邦法院诉讼程序。

原告不服上述判决,就地区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及理由

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第1051(e)条同时适用于行政和法院程序。换句话说,向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送达诉讼文书,就足以让联邦地区法院对外国被告行使管辖权。理由如下:依照《兰哈姆法》规定,外国商标申请人可以指定一名美国居民接受影响该商标的程序中的通知或程序的送达( “a person resid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on whom may be served notices or process in proceedings affecting the mark.”)(即第1051(e)条规定)。本案的法律问题是第1051(e)条规定是否规定了在法院诉讼中送达被告的手段。法院认为,法院程序是“程序”,而且这些程序可以“影响商标”,因此第1051(e)条规定了诉讼送达手段。首先是“程序”这个词。自1946年《兰哈姆法》颁布以来,“影响商标的程序”这一用语一直是该法的一部分。“程序”一词不需要复杂的解释,其一般含义包括法院诉讼程序。事实上,诉讼程序是典型的法律程序。1933年版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将“诉讼”一词定义为:“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法院或司法官员面前进行司法事务的形式和方式。”同样,1936年版的《韦伯斯特英语新国际词典》将诉讼程序定义为“法律诉讼中的程序”和“进行诉讼时采取的任何步骤或行为。”《兰哈姆法》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国会在制定第1051(e)条时有意偏离这个词的公认含义。同样清楚的是,诉讼程序可以“影响”商标。从颁布之时起,《兰哈姆法》就授权法院以各种方式影响商标,包括有权“确认商标注册的权利,命令撤销注册”。本案原告提出的诉讼寻求撤销被告嘉兴某公司2018年注册的RIBOLI商标,符合“影响商标的诉讼”这一用语的普通含义和一般含义。本案诉讼是“程序”,其目的是“影响”商标。另外,如果我们需要另一条线索来了解第1051(e)条的含义,该规定提到的“通知或程序”提供了线索。这里的“程序”指的是法庭文书,即“迫使诉讼中的被告出庭的手段”。在第1051(e)条中使”程序”一词特别重要,因为在专利商标局的行政程序中没有送达程序。专利商标局的程序是由该机构发出的“通知”启动的。如果将第1051(e)条解释为只适用于行政程序,那么“程序”一词将是多余的,因此,应拒绝采用这种解释。

总之,法院认为,不应超越法律文本。“影响商标的程序”的普通含义包括了法院诉讼程序,因此,第1051(e)条可用于法院诉讼程序中的送达程序。

采安小结

本案中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仅对其辖区内的联邦法院具有拘束力,但其在本案中的裁判思路和法律解释原理可能为其他法院所效仿。这也说明美国法院逐渐缩紧国际礼让的适用,通过国内法的规定和机制绕开《海牙送达公约》或其他国际条约的严格要求,以求推动其本国法院受理的针对外国被告的诉讼得到更快、更经济的解决。

作者简介:

戴萍

高级顾问

戴萍博士 采安高级法律顾问。国际法学博士。专长于帮助客户处理国际和国内仲裁纠纷和诉讼纠纷,目前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沈阳仲裁委员会、营口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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