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四. 12 月 18th,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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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异议人安徽福满门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铭辉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438037号“中商始祖”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辩被异议商标最终不予注册

异议人持有的“中商”等商标经过充分、公开地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完整包含了异议人的在先商标名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势必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商标局裁定

  经商标局审查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商始祖”指定使用于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苦味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598372号“中商”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烧酒;开胃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中商”,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59438037号“中商始祖”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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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度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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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U 137234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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