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二. 9 月 16th, 2025

近年来,随着文创产业的发展,市面上衍生出了品类繁多的文创产品。从故宫博物院的互动解谜游戏书《谜宫》,到甘肃省博物馆憨态可掬的“铜奔马”玩偶,再到几乎所有景点都有售卖的文创雪糕……这些颇具市场热度的文创产品既传播了传统文化,也让展柜里的文物、典籍中的内容“活起来”,催生出巨大的消费潜力。然而,文创经济引起市场反响的同时,也随之出现了不少知识产权问题。今天,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通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司法审判白皮书》及相关案例带您了解文创知识产权的风险防范与保护。

使用他人卡通形象生产销售衍生品侵权纠纷案

原告:某动画公司被告:某玩具制造公司、某玩具销售公司案情简介:原告发行“托马斯”系列卡通片,拥有“托马斯小火车”等动画角色的著作权,并申请注册“托马斯”系列商标。两被告制造、销售与“托马斯小火车”外形近似的火车玩具,并在外包装和销售店铺等多处标注“托马斯”等与原告权利商标近似的标识。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两被告辩称其已获得案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授权,同时拥有“托馬斯”和“越诚托马斯”商标的许可使用权,有权生产、销售涉案火车玩具并标注“托马斯”字样。裁判结果:结合原告中美两国的版权登记证书以及商标注册证,原告享有涉案动画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以及“托马斯”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两被告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所载作品完成时间或专利公告时间均晚于原告权利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不能对抗原告拥有的在先著作权。其主张获得许可使用权的“托馬斯”商标早在侵权发生前已被撤销,故以该商标作为权利基础进行抗辩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越诚托马斯”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托马斯”存在明显差别,被告未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仍应按照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予以评判。被告的涉案行为系借助原告作品、商标等所享有的综合性声誉,从产品外观、包装、标识、宣传等多个环节对原告权利进行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风险管控提示:文创企业均需创造自己的核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获得须以合法为前提,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等权利证书虽能证明权利归属,但其并非“金钟罩、铁布衫”。我国的作品登记制度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仅进行形式审查,倘若申请登记的作品或外观设计专利系抄袭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系侵害其他权利产生,即便企业已获得作品登记证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也不能对抗合法的在先权利。同样的,商标法也为在先权利人提供了提出异议、申请宣告商标无效、提起诉讼等救济途径。文创企业应将发展重心置于智力成果创造,全力打造具有影响力的IP,而非将精力用于攀附他人IP,进行恶意抢注。

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指引

文化创意企业主要通过对知识产权进行开发利用,进而获取利润、实现资产增值和产业链延伸,其核心资产即为知识产权。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文化创意企业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从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全链条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持续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规范意识,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环境。

创造阶段“开好局”

知识产权的创作是支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命脉,文化创意企业应当强化权属意识,注重对智力成果、商业标识等知识产权创造的风控管理。

1.分类施策,提前做好知识产权规划布局

文化创意企业在经营过程的创作成果主要包括智力成果类和商业标识类,两者的侧重点不尽相同,故在创造阶段需分类施策,提早做好规划布局。

智力成果类:文化创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最多就是智力成果。首先,在成果创造过程中时应当牢固树立“无授权,不使用”理念,要严格审查权利来源,积极与正规版权库及集体组织进行协商,获取素材授权。同时,在引用时保持一定幅度,注重利用基础素材进行深度创作加工,避免出现侵权风险。其次,及时申请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积极尝试通过国家版权发展创新(浦东基地)等机构进行跨地域作品登记,提升权利保护效率。最后,为便于企业管理和运用相关的智力成果,企业还应建立智力成果的存储管理制度及流程,以书面或数码形式(如时间戳、云公证、云存证等方式)统一记录和保存原件、原稿。

商业标识类:商业标识是区分企业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对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意义重大。文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提前做好商业标识布局工作,跨前一步将企业字号、常用名称申请商标注册,在注册商标时,应注意主次分明(分别注册主商标和次级商标)、全面覆盖(业务范围全覆盖、地域范围全覆盖、标识元素全覆盖),并且提前审查要注册的商标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企业字号、注册商标等在先权利。

除商标之外,自然人姓名(如工艺美术大师、网络作家等)、企业名称(包括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简称)、产品名称(如电影等作品名称)、包装装潢(如书籍的包装封面)等都属于企业的商业标识,企业亦应当尽早发现、识别、登记注册,第一时间完成权利布局。

2.有效切割,避免因创作主体问题产生权属纠纷

在委托第三方创作和合作开发时,企业应通过合同清楚列明有关委托、合作项目的知识产权内容及其归属,确定各自的权利范围,如客观上无法确认唯一权利人,应明确约定各方使用用途或方式。对于员工的职务创作,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即可约定员工作品属于特殊职务作品或是一般职务作品,多名员工参加创作的,可以通过创作计划明确各自分工及成果归属。

运用阶段“促转换”

文创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运用是企业经营的重要手段,直接关系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竞争力,故文创企业应注重提升对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力,完善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和涉外业务中的风控管理。

1.加强权属审查

文化创意企业在知识产权受让、授权等交易过程中,需特别注重核实相关知识产权权属状况,深入了解交易对象的经营范围、经营资质、行政许可审批、诉讼纠纷等资信情况,对经营能力较差、存在不良征信记录的企业予以特别关注。就涉及的知识产权,应对权利归属、权利效力状态、权利链条的完整性、权利范围边界以及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等问题进行尽职调查,合理评估项目的技术、法律和市场价值,为投资者提供有力法律支持。

2.细化合同约定

在此过程中,文化创意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合同的形式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知识产权归属、许可方式、地域范围、期间、能否拆分使用、保密条款、违约责任、费用及其计算方式等。同时,商标许可使用中,因授权方对商标使用有管控责任,故合同中还应就商品质量及因此引发的责任作出约定。若基于被许可方销售额计算相关费用的,还应注意在合同中约定许可方有权核查被许可方的账目。

3.注意域外法查明和风控要求

随着我国文化创意企业“走出去”步伐的不断加快,企业不可避免的面临着知识产权涉外风控管理的问题。在知识产权涉外业务交易中应提前做好尽职调查,对核心知识产权进行权属调查、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做好证据的公证认证,并确保业务符合知识产权国际风控管理要求。特别是在涉外电影的引进中,因境外影视作品署名方式及权属认定与我国存在不一致之处,故文化创意企业需注意提前做好域外法规的查明。

管理阶段“常跟进”

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是文化创意企业有效地利用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获取最大收益的保证。为此,文化创意企业应定期评估其知识产权战略、政策和流程的运行,加强对商业标识、商业秘密和数据资源等的管理。

1.注重标识管理,提升商业标识显著性知名度

商业标识管理是企业知识产权规划的重要部分,特别是文化创意企业通常会围绕自身的品牌开发相关的衍生产品以实现企业品牌价值的保值增值和品牌整体规划,更需要注重企业商业标识的管理。首先,文化创意企业应当加强商业标识的继受、管理、运营意识,及时解决因企业分立、改制后遗留的商业标识权属继受问题,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分割使用局面,应当规范各自使用行为,避免引发权利使用冲突。其次,注重对商标的宣传,以优良的产品和服务提高商标所凝集的商誉,并通过授权他人使用标识、全产业链发展等方式提高企业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

2.提升保密意识,强化商业秘密分类分级保护

文化创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产生诸如客户名单、经营方案等商业秘密,与技术型企业相比文化创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难度更大。为此,文化创意企业应建立商业秘密分级管理制度,针对企业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员工、特邀技术顾问等),可以采取限制人员访问、限定知悉范围、对保密信息载体加密加锁、添加保密标识等多种手段规制员工对商业秘密的获取。同时,根据情况将员工划分为涉密岗位和一般岗位,分别签订保密协议或制定员工手册,对保密内容尽可能详尽列举。对于企业高管和涉密岗位员工,还可以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领域、违约责任和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内容。同时,员工离职后,企业应对其离职后的任职跟踪监督。

3.严格合法合规,实现对数据资源标准化管理

在数字经济时代,文化创意企业,尤其是游戏企业、行业分析类大数据公司等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采集、保存、处理自身运营中的数据和用户数据等,数据资源管理风控也是企业知识产权风控的重要部分。企业若在经营中需要收集用户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提前向用户明示并公开收集、使用的规则、目的、方式和范围。对于企业数字资源,应当进行统一、标准化管理,采取技术化手段对数据采取加密或限制访问等措施,通过精细化管理,以数字驱动企业决策力,帮助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4.注重权利布局,优化文化创意资源管理方式

由于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的保护客体存在较大差别,且单行法之间存在之一般与补充之间的位阶关系。因此,对于文化创意企业而言,在知识产权资源管理时应当注重权利布局,一方面,结合产品生命周期、企业维权能力等合理选择管理方式。具体而言,针对核心创意设计、产品技术等资源在可以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亦可以选择申请专利,以公开换保护。如设计、技术门槛较低,容易被其他企业模仿,产品生命周期较长,则可以选择通过专利方式进行管理,反之,则建议选择商业秘密途径。另一方面,应根据成果类型选择“全覆盖”式管理模式,如对于服装设计行业而言,既可以选择从服装设计图作为权利载体,通过著作权登记途径加强保护,还可以通过外观设计途径对服装成衣的造型设计进行登记,为企业后续维权打下基础。

保护阶段“筑防线”

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侵权方面的考验。文化创意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手段和能力,既可以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能有力震慑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更能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1.未雨绸缪,健全侵权风险预警评估机制

文化创意企业因核心资产即为知识产权,相较于其他企业而言,更容易发生被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况,故文化创意企业有必要建立侵害知识产权的预警、预防机制。首先,可以提前向相关合作伙伴发送风险提示,告知合作伙伴相关知识产权权属,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知名权利人还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备案、在作品上添加权利声明等方式宣告其权利人身份,避免他人侵害相关知识产权。其次,可以设立专业化部门或与第三方监测机构等合作,采取“技术+人工”的手段全天监测,及时发现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重大商业利益损失的扩大。最后,还可以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实现侵权预警监测功能。如可以运用数字水印技术,在原始数字作品中嵌入不易被人的知觉系统察觉的标识信息(如作品序列号、出版日期等),防止数字内容(如文档、音乐、电影、计算机软件等)被非法复制、传播、使用,保障数字作品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及时行权,完善多元救济保护手段

首先,文化创意企业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可以采取发表公开声明等自力救济措施第一时间制止不法行为,并向社会公众予以澄清,减少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在网络环境下,还应及时采取如时间戳、云公证、云存证等方式固定他人侵权和不正当行为的证据。其次,应根据纠纷性质合理选择维权方式。对于小额且轻微侵权可以通过向网络平台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等方式,及时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涉及权利重大、侵权后果严重的,企业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方式维护权利,并向法院提起诉前禁令或行为保全等阻断不法行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最后,在诉讼过程中,对于与赔偿数额密切相关的事实应积极取证固定,以游戏行业为例,可以围绕游戏在应用市场的排行、下载数量、开服数、公司年报、玩家购买装备、道具等直接获利的情形进行举证,可以通过申请调查令的方式,向第三方数据平台等调查其盈利收入,在侵权方拒不提供证据的情况下,灵活援引证据出示令、举证妨碍等诉讼规则,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文化。接下来,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将继续为大家带来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解读。希望大家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同时,提高法律意识,学会用知识产权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且时刻提醒自己不要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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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U 137234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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