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 1 月 3rd, 2026

图为庭审现场。 天津自贸区法院供图

中新网天津7月13日电 (周亚强)记者13日从天津自贸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该案系天津自贸区法院自实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以来审结的首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据悉,2021年5月至6月间,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某委托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某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空气滤清器、机油滤清器共计3411个,刘某某向王某某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后刘某某将上述货物以人民币13万余元的价格对外出口,被天津新港海关依法查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这是天津自贸区法院切实落实涉知识产权纠纷‘三合一’审判机制,特别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的生动体现。”据办案法官介绍,该案对于有效打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天津自贸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审判力量,并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特别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办公室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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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U 137234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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