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五. 6 月 6th,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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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类犯罪,往往涉案金额大、人员多、地域广,无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都充满着不确定性,而这势必影响当事人被羁押的时间长短。

侦查阶段(15个月)

传唤、拘传——1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拘留——37

《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逮捕后侦查——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延长——1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重大复杂延长——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可能判十年以上延长——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59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另有重罪重新计算——7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1款:“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审查起诉阶段(8个月)

审查起诉——1.5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改变管辖重新计算——1.5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次补充侦查——1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3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审查起诉——1.5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二次补充侦查——1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3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审查起诉——1.5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一审阶段(43个月)

一审一般——3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重大复杂延长——3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一次补充侦查——1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6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次补充侦查——1个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1条:“……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6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改变管辖重新计算——20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特殊情况最高院批准——3个月(可多次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0条第3款:

“因特殊情况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二审阶段(21个月)

一审二审衔接——3个月

二审检察院阅卷——1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35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延长阅卷时间——不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47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二审一般——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重大复杂延长——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第一次补侦——1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侦后重新计算——4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次补侦——1个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1条:“……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补侦后重新计算——4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特殊情况最高院批准——3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0条第3款:

“因特殊情况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发回重审(64个月)

发回重审重新适用一审程序——43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39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24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发回重审后再经历二审——21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合计:151个月,折合127个月

上述情形是法条明确规定时间的情况下所计算出来的,实际上法律规定中还包括其他时间不确定的可能延长羁押时间的情形,比如“中止审理”“延期审理”的情况。

此外,《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第13条:“超期羁押超过三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五年的久押不决案件,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督办;超期羁押超过六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八年的久押不决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督办。”

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超长羁押的情形作出了监督,但是,无论是5年还是8年,都是当事人难以承受之重。

刘平凡律师

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刘平凡律师 ,人称“刑辩痴人”。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深圳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援库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咨询专家、广东省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深圳校友会副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两次同时被深圳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2020年入选名人百科获“行业影响力人物”。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方圆律政》杂志封面人物。2016年12月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聘为研究员,并担任该中心“刑事辩护规范化研究课题”负责人。个人专著《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建筑房地产企业刑事高频风险防控实务》《公司刑商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合著《民营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读本》。

刘平凡律师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刑民交叉案件辩护与代理,因术有专攻且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特别是办理多起批示的特别重大案件被央视“焦点访谈”专题报道均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和当事人好评。

电话:13798422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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