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三. 12 月 31st, 2025

《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一、商标的分类

商标注册,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现行尼斯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商品(第1-34类)、服务(第35-45类);

具体分为:普通商标(安踏)、集体商标(莆田鞋PT:莆田市鞋业协会—协会集体成员共有)、证明商标(深沪鱼丸:晋江市深沪镇渔业协会—地理标志证明)

普通商标: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未受到特别法律保护的绝大多数商标。是与驰名商标相对应的一种商标。是普通公司使用的。普通商标的基本功能主要在于标示一定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特定的企业。

集体商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特征。

二、禁用的标志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禁止注册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4)在先冲突

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已经有人先行注册了相似商标,且申请人明知他人商标已经存在了,(eg:盼盼的合作伙伴注册昐昐食品。)不予注册。

(5)仅以商品自身的形态来注册的三维标志,例如:汤圆注册成圆形。

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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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U 137234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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