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二. 12 月 23rd, 2025

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与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李松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典型意义

“老夫子”系列漫画是一部风靡华人世界并有深远影响的美术作品,上世纪90年代就在我国公开出版发行,“老夫子”漫画形象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本案原告取得了“老夫子”美术作品在中国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而被告早在2009年就利用“老夫子”形象的知名度,在相关领域以“老夫子”头像图案注册了商标,并将涉案商标用于特许经营和网站及产品上,侵权时间长、侵权范围广,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涉案商标已过商标异议及无效宣告请求期限的情况下,法院通过认定被告的“老夫子”注册商标与“老夫子”美术作品在人物构成、五官构造、面部表情、人物神韵等方面无实质性差异,从而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老夫子”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既有效制止了这种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也通过民事诉讼有力维护了原告相关合法权利。同时,对于获得特许经营并支付相应对价的被许可使用人,在其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特许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判令其停止侵权,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青岛知识产权法庭 刘圣林 王冠宇

裁判文书摘要审案号

(2020)鲁02民初1947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合议庭

审   判   长  刘圣林

人民陪审员  刘晓蕾

人民陪审员  刘红霞

法官助理王冠宇书记员许郑楠当事人

原告: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222号楼B1305室。

法定代表人:林静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五台山路648号楼4单元101。

经营者:赵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凤,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73号瀚海北金商业中心A座7011室。

法定代表人:李松涛,总经理。

被告:李松涛,住河南省汤阴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老夫子》美术作品的复制权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老夫子》美术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三、被告李松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老夫子》美术作品的复制权的侵权行为;

四、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五、驳回原告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注:二审维持,本判决已生效

裁判文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2民初1947号

当事人

原告: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222号楼B1305室。

法定代表人:林静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五台山路648号楼4单元101。

经营者:赵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凤,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73号瀚海北金商业中心A座7011室。

法定代表人:李松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松涛,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戴肖利,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凤,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李松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所享有的“老夫子”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经过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取得了“老夫子”系列美术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使用权。“老夫子”系列美术作品,风靡华人世界近半个世纪,这部系列漫画作品内容健康、情节风趣幽默又能反映时弊,令人上进的元素和健康教育意义,在不知不觉会心一笑中融入读者生活。再加上老夫子是跨媒体漫画人物,除了平面书刊,还多次被拍成电视、电影、动画片、舞台剧,连香港政府禁毒宣传、卫生总署宣传都用“老夫子”来做主角,其形象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长时间、大量地张贴、展示、悬挂“老夫子”图案形象,通过微信公众号和官方网站向公众提供“老夫子”图案形象,并以加盟的方式许可加盟商展览和网络传播原告“老夫子”美术作品。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所经营的“老夫子修脚”品牌,经过20多年的发展,全国加盟店已达3600家。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在积极扩大加盟业务的同时,还致力于研究和生产修脚、泡脚等保健类产品,并在产品上印制有“老夫子”形象。2006年,中国北京(国际)医学研究院足部研究委员会授予“老夫子修脚”为“服务信得过单位”;2007年,河南电视台在河南电视台《武林风》展播晚会授予“老夫子修脚堂”为“消费者放心单位”;2008年,2008河南特许连锁加盟展览会组委会授予“老夫子修脚堂”为“优秀特许品牌奖”,现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李松涛自营和加盟店铺已经遍布全国各地,在全国修脚行业处于领军地位,所生产和销售的印制有“老夫子”形象的各类产品也深受消费者喜爱,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极高。原告认为,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注册成立于2011年,其在加盟“老夫子品牌连锁加盟机构”时,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在其店铺内未经原告许可,张贴、展示和悬挂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老夫子”形象,并将“老夫子”形象以印制名片的方式,大量复制并向公众赠与,其行为亦构成侵权。综上,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辩称:1.本案原告存在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关于“老夫子”系列漫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至今尚存一定争议,在争议尚未明确且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老夫子哈媒体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合法方式获得“老夫子”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原告无权以著作权人的身份向被告主张停止侵权等。2.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使用的注册商标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老夫子”仅仅是作者创作的一个人物形象,不能因作者创作该人物、使用该人物名称即不允许第三方使用,且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所使用的商标与原创的老夫子形象并不完全一致,不构成侵权。著作权保护更多是禁止对于原创作品内容的翻版、复制,对于作品中某一形象、名称如认为应受到特殊保护,应针对该名称或形象注册商标,以禁止第三方使用该名称及人物形象。现原告并未对老夫子的名称及老夫子形象注册商标,又在老夫子形象与被告使用商标并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无权以著作权人的身份主张被告合法使用的商标侵权。3.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系通过加盟的方式获得授权合法使用“老夫子”品牌名称及商标。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在授权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加盟时以协议的方式允诺被告该商标系合法商标,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且向被告出示商标注册证,被告作为普通老百姓基于对商标的信赖,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审查的义务,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对商标是否有可能侵犯著作权等进行进一步的审查,且被告支付了相应加盟费用,被告对于该商标可能侵犯第三方权益事宜并不知情,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主观故意,若认定构成侵权,也不应判令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主张,侵权的事实并不成立,且被告经营者作为一名普通的老百姓,对于所使用的商标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即便构成侵权也与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无关,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辩称:1.王泽的老夫子漫画,剽窃自天津著名漫画家朋弟(冯棣笔名),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应被予以保护。上世纪30年代,朋弟在天津是一位热销的漫画家,在京津一带报刊大量发表“老夫子”和“老番薯”漫画。王泽(王家禧笔名)从60年代开始在报纸上发表“老夫子”漫画,照搬朋弟的“老夫子”“老白薯”等漫画人物形象和人物个性,并声称“老夫子”是他于1962年创造的。著名作家冯骥才曾为朋弟抱打不平,2001年7月编著《文化发掘老夫子出土》(西苑出版社)一书,对王泽的剽窃行为进行揭露。在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出版的《吴云心文集》中,作者对朋弟的生平和艺术造诣进行了记载。2.被诉侵权标识,来源于被告对朋弟老夫子漫画形象的借鉴。被告创作该形象仅参考朋弟在先的老夫子漫画形象,未侵犯原告著作权。3.原告的权利证据均晚于被告李松涛第5540357注册商标的申请日——2006年8月14日。被告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为被告合法使用在先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的被诉侵权标识,由李松涛于2006年8月14日在第44类足疗服务上向原国家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2009年12月7日获准注册,经过商标续展程序,正处于商标专有权期限范围内,目前已经核准注册使用了十余年的时间。4.原告的老夫子漫画不应被认定为美术作品。王泽的部分老夫子系列漫画,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其智力活动的成果不应被认定为作品。同时,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著作权权利,是对王泽剽窃朋弟在先著作权的支持,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请。5.原告针对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松涛的财产保全措施违法,且被告亦能够证明李松涛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于2020年10月22日已经变更企业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本案起诉状标注起诉时间是2020年10月26日,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保全裁定,无论是提起诉讼还是法院作出财产保全措施的时间,均在被告企业变更之后,财产保全措施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另外,被告在本案诉讼中向法院提供被告账簿和账户流水,能够证明李松涛的个人财产独立于被告公司财产,李松涛个人对公司债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6.原告主张的山东东营利津县老夫子店的侵权行为,已经在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为重复诉讼。7.被告被诉侵权标识作为商标核准注册十多年,已经超过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所谓在先权利进行商标确权的最长期限。原告提起本案的侵权主张,是针对被告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应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被诉侵权标识申请注册于2006年8月14日,核准注册于12月7日,已经经过续展进入第二个十年的商标专有权期限范围内。原告提起本案的侵权主张,不能证明其所谓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且针对的是被告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行为,被告也未曾在使用当中对商标超出核定服务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标识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8.原告提起150万元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过高,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缺乏法律和证据支持,不应被支持。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事实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1.“老夫子”系列漫画出版物;证据1-2.1969年出版的老夫子与秦先生漫画书照片2张;证据2-1.授权书以及转递核验证明;证据2-2.老夫子哈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独占使用老夫子相关形象的授权书和该公司情况、王泽本人身份情况等;证据3.“老夫子”出版物一览表、漫画大事记、剪报复印件;证据4.首届中国动漫艺术大展证书;证据5.第13140140号和第11479604号商标信息打印件;证据6.第5540357号商标信息打印件;证据7.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据8.(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062号公证书;证据9.(2019)鲁平阴证经字第1071号公证书、(2020)鲁平阴证经字第502号公证书;证据10.(2019)鲁平阴证经字第1101号公证书、(2020)鲁平阴证经字第503号公证书;证据11.(2019)鲁平阴证经字第1074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证据12.(2019)鲁平阴证经字第1075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证据13.(2019)鲁平阴证经字第1076号公证书;证据14.(2019)鲁平阴证经字第1100号公证书;证据15.(2019)鲁平阴证经字第1179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证据16.(2020)鲁平阴证经字第469号公证书;证据17.(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061号公证书;证据18.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证据19.老夫子控股有限公司身份信息公证认证材料英文版(老夫子控股有限公司至2009年仍然存续的公证认证及翻译件、老夫子控股有限公司2021年存续的公证认证及翻译件);证据20.北京市公证协会的转递核验证明、老夫子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书、转让协议及翻译件、王泽和王家禧身份信息复印件;证据21.注册代理人证书及翻译材料;证据22.第1280475号商标详情及转让信息打印件;证据23.《老夫子之小水虎传奇》电影截图;证据24、老夫子漫画。

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1、5、6、8、22、2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证据3、19、20、21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对证据2-1、证据9-18、24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对证据2-1、证据9-18、2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对证据2-2、证据4、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对证据2-2、证据4、7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庭后提交北京市公证协会的转递核验证明、老夫子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书、老夫子控股有限公司2021年存续证明、转让协议,三被告出具书面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并申请不再另行开庭。

经审核,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1、2-1、2-2、4-19、22、23、2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证据3因系复印件,在被告有异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0中北京市公证协会的转递核验证明、老夫子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书,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0中的王泽和王家禧身份信息,因系复印件,在被告有异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20中的转让协议及翻译件、证据21,因系域外证据,未履行相关证明手续,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特许加盟合同书、老夫子品牌连锁加盟机构授权书及收据;证据2.老夫子品牌连锁加盟机构宣传手册;证据3.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离婚证。

原告对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对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核,本院对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冯骥才的《文化发掘、老夫子出土》部分内容;证据2.朋弟1940年《原版老夫子》部分内容;证据3.《吴云心文集》部分内容;证据4.百度百科有关老夫子漫画的词条网页打印件;证据5.百度百科TA说中《从服饰科普看“老夫子”抄袭案:抄不走的是原作者心底的源泉》网页打印件;证据6.朋弟原版老夫子漫画形象和与王泽老夫子漫画形象的比对图片;证据7.王泽部分老夫子漫画打印件;证据8.被诉侵权标识的创作演变过程、定稿件和创作由来说明;证据9.第5540357号涉案被诉侵权标识的商标注册证及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第5881798号李老夫子商标注册证;证据10.被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网页打印件、工商信息查询单;证据11.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及证据目录、录像转文字内容和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证据12.被告银行流水和财务账册。

原告对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5、8-11、证据12中的银行流水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被告李松涛对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12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对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6、7、证据12中的财务账册的真实性有异议。

经审核,本院对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6、8-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7因系打印件,在原告有异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向本院共同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王家禧的百度百科资料;证据2.山东书画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老漫画》第6辑。

原告对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对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核,本院对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老夫子》漫画形象系列图书于1998年后多次在我国境内公开出版发行,其中在辽宁画报出版社1998年6月出版的《老夫子》漫画中介绍作者王家禧,笔名王泽,于1928年生于天津……在60年代初开始漫画创作……“老夫子”漫画出版已达四百套,风行世界华人社会中。在2007年前后出版发行的《老夫子》漫画图书中标注的版权所有人为老夫子哈媒体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5月10日,老夫子哈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授权书,载明老夫子哈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是《老夫子》的名称、标记、设计、人物形象、视觉表现和衍生形象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对原告在中国大陆区域的权利独占许可使用授权已经到期(2011.3.11—2017.12.31),现继续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以自己的名义对上述权利事实独占许可使用,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09年,《老夫子》作品入选首届中国动漫艺术大展。

2019年12月3日,申请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方朝兰来到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称,因诉讼需要,固定证据,向该处申请对其浏览、截取相关网页,并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进行屏幕录像的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进行证据保全。2019年12月3日,公证员丁新燕与公证人员王博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方朝兰在该处办公室,由方朝兰使用该处经公证人员检查并清洁连接互联网的电脑进行了相关操作。包括:点击360安全浏览器,在360搜索栏中输入“老夫子修脚”,浏览搜索结果,在搜索结果中点击“修脚加盟_老夫子修脚加盟_修脚店加盟_修脚连锁行业20年的老品牌”栏进入结果网页“www.lilaofuzi.com”,浏览该页面,相关页面显示对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的介绍以及“老夫子图+LAOFUZI”商标等信息。联网备案信息显示该网站开办者为李飞宇。为证明上述过程,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于2019年12月19日出具(2019)鲁平阴证经字第1071号公证书。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在庭审中称,该网站注册人为李飞宇,并非被告开办,与被告缺乏关联性。

2019年12月3日,申请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方朝兰来到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称,因诉讼需要,固定证据,向该处申请对其登录微信公众号、截屏,并使用“屏幕录制”软件进行屏幕录像的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进行证据保全。2019年12月9日,公证员丁新燕与公证人员王博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方朝兰在该处办公室,由方朝兰使用该处经公证人员检查并清洁的平板电脑进行了相关操作。包括:点击登录微信,在登录后界面的搜索栏中输入“老夫子修脚”,浏览搜索结果,点击“老夫子修脚总部”并“关注公众号”,点击“公司简介”等并浏览,该公众号显示账号主体为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其中页面显示了“老夫子修脚,专业修脚加盟品牌,专注脚部健康18年,全国加盟店已达3600家”“老夫子图+LAOFUZI”商标、产品及其他加盟店铺介绍等信息。为证明上述过程,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于2019年12月19日出具(2019)鲁平阴证经字第1101号公证书。经比对,该公众号中使用的“老夫子”漫画形象,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老夫子》动漫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2019年12月3日,申请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方朝兰来到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称,因诉讼需要,固定证据,向该处提出对其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淘宝网”上购买相关产品、浏览相关网页,并通过使用电脑“屏幕录像”功能对整个购物过程进行录像及对该产品的取得过程进行保全证据。2019年12月3日,公证员丁新燕与公证人员王博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方朝兰在该处,由方朝兰使用该处经公证人员检查并清洁的电脑进行了相关操作,打开清洁后的电脑连接互联网,运行“屏幕录像专家”软件,点击“360安全浏览器”进入“淘宝网”,在其网站上购买店铺名为“老夫子修脚企业店铺”的店铺销售的产品“修脚刀”。该公证处公证人员记录了收货、封存等过程。为证明上述过程,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于2019年12月19日出具(2019)鲁平阴证经字第1074号公证书。经当庭开启并查验被控侵权产品封存完好,系“修脚刀”三套。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及皮套上均标注“老夫子图+LAOFUZI”商标,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还标注有“老夫子修脚总部”公众号二维码以及网址www.laofuzi.com.cn等信息。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在庭审中称在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展示,为服务商标的合法展示,不构成侵权。经比对,该店铺及被控侵权产品中使用的“老夫子”漫画形象,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老夫子》动漫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2019年12月3日,申请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方朝兰来到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称,因诉讼需要,固定证据,向该处提出对其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淘宝网”上购买相关产品、浏览相关网页,并通过使用电脑“屏幕录像”功能对整个购物过程进行录像及对该产品的取得过程进行保全证据。2019年12月3日,公证员丁新燕与公证人员王博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方朝兰在该处,由方朝兰使用该处经公证人员检查并清洁的电脑进行了相关操作,打开清洁后的电脑连接互联网,运行“屏幕录像专家”软件,点击“360安全浏览器”进入“淘宝网”,在其网站上购买店铺名为“老夫子修脚企业店铺”的店铺销售的产品“肥皂”。该公证处公证人员记录了收货、封存等过程。为证明上述过程,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于2019年12月19日出具(2019)鲁平阴证经字第1075号公证书。经当庭开启并查验被控侵权产品封存完好,系“肥皂”十二个。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及皮套上均标注“老夫子图+LAOFUZI”商标,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还标注有“老夫子修脚总部”公众号二维码以及网址www.laofuzi.com.cn等信息。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在庭审中称在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展示,为服务商标的合法展示,不构成侵权。经比对,该店铺及被控侵权产品中使用的“老夫子”漫画形象,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老夫子》动漫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2019年12月3日,申请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方朝兰来到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称,因诉讼需要,固定证据,向该处提出对其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淘宝网”上购买相关产品、浏览相关网页,并通过使用电脑“屏幕录像”功能对整个购物过程进行录像及对该产品的取得过程进行保全证据。2019年12月3日,公证员丁新燕与公证人员王博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方朝兰在该处,由方朝兰使用该处经公证人员检查并清洁的电脑进行了相关操作,打开清洁后的电脑连接互联网,运行“屏幕录像专家”软件,点击“360安全浏览器”进入“淘宝网”,在其网站上购买店铺名为“老夫子修脚企业店铺”的店铺销售的“中草药足浴包”。该公证处公证人员记录了收货、封存等过程。为证明上述过程,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于2019年12月19日出具(2019)鲁平阴证经字第1076号公证书。原告在庭审中只提交了公证书,未提交该公证书所封存的实物。从该公证书所附的照片上看,被控侵权产品“中草药足浴包”的纸质包装和包装袋上标注有“老夫子图+LAOFUZI”商标等信息。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在庭审中称在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展示,为服务商标的合法展示,不构成侵权。经比对,该店铺及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使用的“老夫子”漫画形象,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老夫子》动漫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2019年12月3日,申请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方朝兰来到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称,因诉讼需要,固定证据,向该处申请对其浏览、截取相关网页,并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进行屏幕录像的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进行证据保全。2019年12月9日,公证员丁新燕与公证人员王博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方朝兰在该处,由方朝兰使用该处经公证人员检查并清洁连接互联网的电脑进行了相关操作。包括:点击“360安全浏览器”,在该页“360搜索栏”输入“淘宝网”,进入“淘宝网”,在搜索栏输入“老夫子修脚企业店铺”,并浏览搜索结果等。为证明上述过程,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于2019年12月19日出具(2019)鲁平阴证经字第1100号公证书。经比对,该店铺中使用的“老夫子”漫画形象,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老夫子》动漫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2019年12月25日,申请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方朝兰来到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称,因诉讼需要,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灭失,向该处申请,对其前往有关场所购买相关商品的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9年12月27日,公证员丁新燕与公证人员王博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方朝兰来到位于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的“老夫子修脚采耳”店铺,在该店铺方朝兰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鞋垫”五双,并对相关场景进行了拍照。该店铺内使用了“老夫子图+LAOFUZI”商标。为证明上述过程,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于2020年1月10日出具(2019)鲁平阴证经字第1179号公证书。经当庭开启并查验被控侵权产品封存完好,系“鞋垫”五双。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上标注“老夫子图+LAOFUZI”商标、监制方为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等信息。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在庭审中称该店铺系其加盟店铺。经比对,该店铺及被控侵权产品中使用的“老夫子”漫画形象,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老夫子》动漫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2020年5月26日,申请人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宁来到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称,因诉讼需要,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灭失,向该处申请,对其前往有关场所购买相关商品的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20年5月27日,公证员丁新燕与公证人员王博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宁来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水集街道团岛路102号的“老夫子修脚”,在该店铺王新宁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喜脚坊足浴水”一包,并对相关场景进行了拍照。该店铺门头使用了“老夫子图+LAOFUZI”商标。为证明上述过程,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于2020年6月15日出具(2020)鲁平阴证经字第469号公证书。原告在庭审中只提交了公证书,未提交该公证书所封存的实物。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在庭审中称该店铺系其加盟店铺。经比对,该店铺中使用的“老夫子”漫画形象,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老夫子》动漫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2020年7月27日,申请人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宁来到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称,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授权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以被授权人自己的名义代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王新宁受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对侵犯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取证,向该处申请对王新宁搜集侵权证据的行为及搜集的证据进行证据保全。2020年7月27日,在公证员张秀萍与公证人员肖慧的监督下,王新宁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财富中心河对岸钱市街5号的“老夫子修脚”,在该店铺王新宁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爽爽丫护理液”三包,并对相关场景进行了拍照。该店铺门头及内部场景使用了“老夫子图+LAOFUZI”商标。为证明上述过程,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于2020年10月9日出具(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061号公证书。原告在庭审中只提交了公证书,未提交该公证书所封存的实物。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在庭审中称该店铺系其加盟店铺。经比对,该店铺中使用的“老夫子”漫画形象,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老夫子》动漫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2020年6月15日,申请人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宁来到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称,因诉讼需要,固定证据,向该处申请对其登录微信、截屏,并使用“屏幕录制”软件进行屏幕录像的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进行证据保全。2020年6月15日,公证员丁新燕与公证人员王博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宁在该处办公室,由王新宁使用该处经公证人员检查并清洁连接互联网的电脑进行了相关操作。包括:点击登录微信,点击“老夫子修脚总部-公众号”,其中相关页面显示了“老夫子图+LAOFUZI”商标、加盟店铺照片及介绍等信息。为证明上述过程,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于2020年6月25日出具(2020)鲁平阴证经字第503号公证书。经比对,该公众号上所使用的“老夫子”漫画形象,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老夫子》动漫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2020年6月15日,申请人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宁来到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称,因诉讼需要,固定证据,向该处申请对其浏览、截取相关网页,并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进行屏幕录像的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进行证据保全。2020年6月15日,公证员丁新燕与公证人员王博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宁在该处办公室,由王新宁使用该处经公证人员检查并清洁连接互联网的电脑进行了相关操作。包括: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老夫子修脚官网”,浏览搜索结果,浏览网站www.laofuzi.com.cn相关页面,该网站显示“老夫子图+LAOFUZI”商标、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相关介绍、加盟等信息。联网备案信息显示该网站开办者为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为证明上述过程,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于2020年6月25日出具(2020)鲁平阴证经字第502号公证书。经比对,该网站上所使用的“老夫子”漫画形象,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老夫子》动漫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2020年7月27日,申请人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宁来到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称,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授权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以被授权人自己的名义代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20年7月27日,在公证员张秀萍、公证人员肖慧的监督下,王新宁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1378号戴戈庄社区19号楼从东边数最西边单元西户的“老夫子修脚艾灸养生”,在该店铺王新宁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芙确抑菌乳膏”两盒。王新宁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名片”一张。王新宁使用经公证人员检查清洁的照相设备对该店铺的相关场景拍摄照片共计八张。在该公证所取得的“名片”上显示:“老夫子图+LAOFUZI”、老夫子修脚、赵薇、电话等信息。在拍摄的照片中显示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的营业执照、被告李松涛授权赵巍为老夫子品牌连锁加盟机构在青岛市区的加盟商的授权书、带有“老夫子图+LAOFUZI”商标和“老夫子修脚”字样的介绍信息等。为证明上述过程,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于2020年10月9日出具(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062号公证书。庭审中,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认可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系其授权加盟商。经比对,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使用的“老夫子”漫画形象,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老夫子》动漫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第5540357号“老夫子图+LAOFUZI”商标,图片来源:知产宝商标数据库

被告李松涛持有第5540357号“老夫子图+LAOFUZI”商标,该商标申请日期为2006年8月14日,初审公告日期为2009年9月6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09年12月7日,商标分类第44类:医疗服务、卫生、美容服务等。经比对,被告李松涛所持有的该商标上的“老夫子”头像图案,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老夫子》动漫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第13140140号“老夫子图+李老夫子LILAOFUZI”商标,图片来源:知产宝商标数据库

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第13140140号“老夫子图+李老夫子LILAOFUZI”商标,该商标申请日为2013年8月26日,注册日期为2015年1月7日,商标国际分类第5类。经比对,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该商标上的“老夫子”头像图案,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老夫子》动漫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原告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15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展示服务、会议服务。

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成立于2011年7月29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赵巍,经营范围:足浴。

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4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1万元,经营范围:修脚、足浴、足底按摩及泡脚服务。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由原先的李松涛一人变更为两股东张雪峰和李松涛。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三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老夫子”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2.若侵权,三被告应如何承担原告主张的赔偿责任。

美术作品“老夫子”头像,图片来源:青岛中院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本案中所主张的“老夫子”美术作品系“老夫子”头像,该“老夫子”是一个中老年人的头像,脸型瘦削,头发稀疏,头上戴着一顶中间有凸起的小帽子,额头有三条皱纹,眉毛细弯,两个圆眼睛挤在一起,黑眼珠较小,小椭圆鼻子上架着一副小眼镜,留有两撇八字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提供的出版物显示,《老夫子》漫画形象系列图书于1998年就在我国境内公开出版发行,在2007年前后出版发行的《老夫子》漫画图书中标注的版权所有人为老夫子哈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后老夫子哈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授权书,将涉案美术作品许可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以诉讼等方式维权,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三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合法出版物、授权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为著作权相关权利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故对被告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辩称原告的《老夫子》漫画系剽窃天津漫画家朋弟的作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是被告的相关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老夫子”美术作品,对于原告的“老夫子”美术作品与案外人作品的分析比较不是本案要解决的问题,故对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店内招牌、名片等多处将“老夫子”漫画形象,作为商业标识使用,经比对,被控侵权的“老夫子”漫画形象也是一个中老年人的头像,脸型瘦削,头上戴着一顶中间有凸起的小帽子,额头有三条皱纹,眉毛细弯,两个圆眼睛挤在一起,黑眼珠较小,小椭圆鼻子上架着一副小眼镜,与涉案美术作品在人物构成、五官构造、面部表情、人物神韵等方面无实质性差异,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的上述侵权行为并非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故原告主张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侵害其发行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将涉案美术作品作为商业标识使用,并非公开陈列该作品,故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展览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在其申请注册的第13140140号商标上使用了“老夫子”漫画形象,并在其授权的多家加盟店铺门头、店内招牌以及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等多处将“老夫子”漫画形象,作为商业标识使用,并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网络店铺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经比对,被控侵权的“老夫子”漫画形象也是一个中老年人的头像,脸型瘦削,头上戴着一顶中间有凸起的小帽子,额头有三条皱纹,眉毛细弯,两个圆眼睛挤在一起,黑眼珠较小,小椭圆鼻子上架着一副小眼镜,与涉案美术作品在人物构成、五官构造、面部表情、人物神韵等方面无实质性差异,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告李松涛在其申请注册的第5540357号商标上使用了“老夫子”漫画形象,并将其授权给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经比对,上述两个商标中的“老夫子”漫画形象也是一个中老年人的头像,脸型瘦削,头上戴着一顶中间有凸起的小帽子,额头有三条皱纹,眉毛细弯,两个圆眼睛挤在一起,黑眼珠较小,小椭圆鼻子上架着一副小眼镜,与涉案美术作品在人物构成、五官构造、面部表情、人物神韵等方面无实质性差异,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李松涛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的上述侵权行为并非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故原告主张两被告侵害其发行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将涉案美术作品作为商业标识使用,并非公开陈列该作品,故原告主张两被告侵害其展览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辩称其第5540357号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早于原告所提供的权利证据,系合法使用在先注册商标的行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老夫子》系列漫画早在1998年就公开出版,而被告李松涛所有的第5540357号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为2006年8月14日,以及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第13140140号商标申请日为2013年8月26日,申请日均在《老夫子》系列漫画创作及出版之后,故对两被告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在庭审中主张被告的侵权时间为2009年7月24日至2020年10月1日,认为被告李松涛在当时是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辩称李松涛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之前,其股东为李松涛一人,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松涛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时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被告李松涛应对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辩称该案为重复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2020)鲁05民初532号案件与本案的当事人不同、诉讼请求不同,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原告不构成重复起诉。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或被告获利的情况下,本院综合原告作品类型、作品知名度、被告侵权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性质、侵权的范围和规模、侵权时间和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对于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的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在庭审中提交了特许加盟合同书、老夫子品牌连锁加盟机构授权书及收据等证据,能够证明其获得了包括商标、祖传秘方、经营模式等的特许经营权,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在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的特许人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其使用的为获得授权的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不应赋加给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过高的注意义务,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本院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再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老夫子》美术作品的复制权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老夫子》美术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三、被告李松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老夫子》美术作品的复制权的侵权行为;

四、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五、驳回原告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3,750元,由原告负担8044元,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共同负担15,706元。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圣林

人民陪审员  刘晓蕾

人民陪审员  刘红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王冠宇

书   记  员  许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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