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家跨境电商投稿,外管局反应该公司实际支付外汇和海关同期进出实际金额问题差异,通过自己查询发现是“海关统计数据是以进口经营单位作为统计的口径”引起的问题,并向我们投稿和大家有更多交流。
事件过程
1.问题描述:该公司财务反馈,外管局来电话反应我司2018年度实际付外汇亿,查询到海关同期实际进出金额为(-8)亿,需要我司做出解释。乍一听,进出口金额差了这么多,到底问题出在哪里???部门上下一片换乱中………
2.海关统计数据查询流程
该公司宁波海关统计数据咨询过程
事项名称
宁波海关统计数据咨询
事项概述
适用于企业向海关调取本企业进出口统计数据
设定依据
一、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统计资料及统计数据开发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署财〔1996〕602号)
二、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费转为中介服务收费的批复》的通知(署财〔2001〕73号)
申请条件
在海关注册的经营单位可查询本企业进出口统计数据
办理材料
需向海关递交以下材料:
(一)盖有经营单位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二)单位授权人(委托人)身份证明。
办理流程
(1)企业携带资料向宁波海关统计学会提出申请,并明确数据咨询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2)宁波海关统计学会审核有关资料。
(3)经审核可以提供数据的,10工作日内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办理地点
宁波海关统计学会
办理时间
经审核可以提供数据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统计咨询服务(实际当场取得了成果)
联系电话
12360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PS:进出口数据查询,海关加盖的是统计学会的业务章;最重要的一点,办理查询本企业进口的数据是免费的,是免费的,是免费的,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该司查询结果
3.差异原因排查结论:
由于该司货物是以外商暂存货物形式和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两种形式保税入仓,在此种情况下,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境内收货人(对应老的报关单经营单位)是该司的才会统计该司进出口金额,若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人为仓储企业,进口数据就悄悄的被仓储企业“偷走了”
4.数据差异有哪些问题
(1)其实对于跨境企业而言,现在进出口金额都是算在保税区或者保税物流中心内的仓储企业身上,在海关跨境进出口企业是没有数据的,跨境企业的流水就没有了,如果想开展融资或者其它用途根本上就没有官方的数据支撑了。
(2)如果企业进出口金额较大,外汇管理局会关注企业的资金流向,对于进口而言,会关注企业付汇的金额与本企业项下海关进口的数据,差异较大需要企业做出合理的解释。按照外汇监管的要求,实际付汇的金额只能小于或者等于报关单的金额。
5.如何解决数据差异问题
(1)报关单上经营单位填制企业,不要写成仓储企业,收货单位填成仓储企业
(2)针对外汇管理局会关注企业的资金流向差异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外管查出差异的时候,仓储企业一般在报关单备注栏加了一句某某电商委托仓储,这样解释外管也接收
PS:上述核查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依据如下:
1.海关总署第24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国务院令第454号);
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4.查询流程来自宁波海关官网。
不知道跨境电商,有没有上述企业遇到这样的数据差异问题,是怎么和外管解释?怎么去规避数据差异呢?有什么好的方法欢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