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部署“五禁”工作
王某刚非法买卖、运输烟花爆竹被行政拘留
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按照全市2023年春节期间禁止燃烧旺火和烟花爆竹“五禁”工作部署,积极行动、多措并举,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全力维护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月31日,直属分局在辖区内开展清查行动中,查获一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抓获违法行为人王某刚(男,32岁,忻府区人),查扣烟花爆竹20余箱。经询问,王某刚对自己非法买卖、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直属分局依法对王某刚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禁燃旺火和烟花爆竹“五禁”工作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省政府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忻府区域范围内,全时段禁止垒燃旺火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忻府区域范围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禁止垒燃旺火(本通告所称旺火是指用燃煤及其制品、木材、秸秆等垒垛成的,燃烧能产生烟尘等污染的可燃物)。
二、违反本通告垒燃旺火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和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乡镇(街道)要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垒燃旺火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担负起属地监管职责,做到早部署、早宣传、强巡查、强管控。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旺火的管理,设置禁放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不燃烧旺火,主动上交留存的烟花爆竹;鼓励向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举报非法燃烧旺火和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举报电话:110、0350—3052463
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举报电话:110、0350—2110110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举报电话:0350—2021882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