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只是废止了强制性属性?通用规范发布时说的“同时废止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到底废止的是什么?

如果连条文都废止,有时可能陷入无规可依的局面。网名“素素”的同行在土木吧留言说,个人理解,“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废止的只是【其强制性属性】。否则,以混凝土通用规范为例,废止了混凝土规范的4.1.4、4.2.3,如果是废止条文内容,那么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设计值 如何取值呢?网名“miss. L”也补充说,钢结构、砌体结构的材料强度也全都没有了….。
这是很多同行纠结的问题。

通用规范发布时到底废止的是什么?过渡阶段如何执行呢?在《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执行之际,规范第一起草人倪照鹏教授在解读规范时说,在相关标准未修订的衔接阶段,只废除其强制性;当原条文与规范不重复、不矛盾或不低于规范规定时,保留原条文,但为推荐性条文;当原条文与规范条文重复时,在修订相关技术标准时直接引用通用规范或删除;当规范条文为多条原条文改造而来时,原条文应改造为实现规范要求的技术措施和技术要求,并为推荐性条文;当原条文与规范矛盾、不一致或低于规范规定时,原条文废止。各类技术标准均将逐步修订,以实现与规范的衔接。

所以,大家理解的可能都有片面性。通用规范发布时说的“同时废止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是废止包括条文及其强制性的。只是在相关标准未修订的衔接阶段,为避免无规可依,可按只废除其强制性来执行。等新标准都修订完之后,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